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项目
管理工作的通知
周政〔2014〕60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项目拆迁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
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项目拆迁管理工作,事关中心城区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被拆迁人居住条件的改善,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中心城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大局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国务院《征收条例》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开发建设进度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公开操作、严肃纪律、依法拆迁”的原则,提高拆迁遗留项目行政裁决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进一步公开具体政策、标准、程序,依法稳妥推进行政裁决工作,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要把拆迁遗留项目的拆迁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一件完成一件。二要对各项目分清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想法设法、千方百计完成剩余住户的拆迁工作。三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大拆迁力度,争取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四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依法拆迁、和谐拆迁。五要尊重历史,考虑现实,既要保障剩余项目的顺利拆迁,又要兼顾百姓利益,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征迁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拆迁管理方式转变,注重依靠法律手段,严格遵守拆迁工作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对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争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拆迁遗留项目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拆迁行政裁决前的具体工作,而后由市规划局作出行政裁决并进行公布。遗留项目的行政裁决生效后,被拆迁人拒不执行的,一律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对侵害居民利益的违法拆迁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违法拆迁房屋、拆除房屋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中心城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规范、化解拆迁矛盾的意识,结合拆迁遗留项目工作实际,全力做好信访维稳工作。要教育和引导群众支持、理解和配合依法拆迁工作,妥善调解拆迁双方的矛盾。同时,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个别公开聚众闹事的被拆迁人,坚决依法处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好拆迁遗留项目的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拆迁遗留项目重点信访件的督查、化解力度,切实做到基本情况清、上访事由清、核查结果清、处理依据清。进一步健全完善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将拆迁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共同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2014年12月23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