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周口市中心城区土地供应会审专委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9-02-0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土地供应会审专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周政〔201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中心城区土地供应会审专委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13日  

      

周口市中心城区土地供应会审专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管委)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就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作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市土管委下设周口市中心城区土地供应会审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会审专委会),专题研究土地供应相关事宜。为规范会审专委会的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会审专委会的宗旨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工作,有效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服务和保障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会审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土地供应方面的决策部署;审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审议基准地价调整方案及结果;审议土地供应方案;审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审议其他需要提交会审专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工作准则

  第四条  人员组成。会审专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执行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检察、国土、法制办、财政、规划、住建、城管、发改、环保、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单位和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除上述成员单位参加外,信访、公安、工信、审计、交通、水利、卫生、教育等单位视审议议题参加。

  成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职务的同志接任,并向会审专委会办公室备案。

  各成员单位还要指定一名副处级干部为会审专委会候补委员,若正式成员因故不能按时参会的,应委托候补成员参会,并提前一天告知会审专委会办公室。如候补委员也不能按时出席,该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人员参会。

  第五条  工作准则。成员必须维护会审专委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作出有损土地管理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应特别关注土地管理相关决策与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用地单位的合理诉求。成员应熟知土地法规和政策,提供的信息要明晰准确,发表的意见和建议要客观、公正,成员之间要通力合作,不断提高议事水平。审议项目与成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成员应回避对该项目的审议,除介绍必要的背景情况外,不发表审议意见。 

  第六条  成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职的吃请、钱物;成员必须对自身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员代理其职责。

  成员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违反本议事规则,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严重影响会审专委会正确决策和声誉的,取消成员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条  会审专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土地供应会审专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具体负责:土地供应会审会及其他相关会议的组织和筹备工作;妥善保管会议方案、通知、议程、签到表、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需向社会公布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协调土地供应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承担会审专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审制度

  第八条  会审形式。会审专委会以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作为议事形式。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主持,根据项目需要和发展需要适时召开。  

  研究重大土地供应事项,由主任主持,可特邀市委书记参加会议,提出决策意见。

  第九条  会审内容。

  1.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2.涉及土地供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

  3.土地级别调整和基准地价更新方案;

  4.工业、商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

  5.协议出让方案;

  6.土地划拨方案;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

  8.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9.涉及土地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的审批;

  10.市政府交办或会审专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土地供应事项;

  11.其它需要提交专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十条  会审程序。

  1.会审专委会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会议日程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前1至3个工作日将拟会审事项的有关材料送达与会成员(特殊情况下可在会议现场送达);

  2.会议主持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成员须履行签到程序;

  3.会审专委会办公室将市国土资源局初审通过的土地供应事项向会审专委会与会人员逐项汇报,与会人员对会审事项内容发表意见。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会审会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会审专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由会审会主持人签发,作为土地供应批准和决策的依据;

  4.经会审会确定的事项,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履行后续程序。经会审会审议通过的土地供应事项确需调整的,应报会审专委会办公室备案,再提交会审会审议。

  第十一条  会审要求。

  1. 会审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又不能委托他人参加的,需提前向会审专委会办公室请假;

  2.与会成员应提前熟悉审议项目的有关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会审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3.会审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票决制。审议意见由与会成员当场表决,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存在分歧意见较大的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需与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研究结果以会议主持人签发的纪要为准;

  4.会审会会议资料属内部文件,各成员应妥善保管,或会后将资料交回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秘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会审会资料的查询,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各成员不得透露相关内容。

第四章 土地的供应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和土地供应政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计划有序供应土地。坚持净地出让,供应土地应经过土地开发,达到必要的开发条件。

  第十三条  逐步减少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凡未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一律不得以划拨方式供地。确需划拨方式供地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其中社会投资具备营利性质的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限制协议方式出让土地范围。申请以协议方式供地的,须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 号)相关规定,会审会议认为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不得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实行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六条  严格工业用地出让管理,试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根据产业发展周期、用地单位经营水平及我市产业政策,可采取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的灵活供地方式,租赁期限为5年,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确定为20年。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每亩不得低于250万元,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不予供地。推行工业用地价格与亩均税收挂钩政策,参照同行业的纳税水平,确定纳税额度,达不到约定额度,要有相应的制约措施;对连续多年达不到约定税收的企业,视为严重违约,应依法收回土地。具体方案由各区制订,报专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时督促项目开工竣工。建立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暂定为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5%。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要求,该征缴土地闲置费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土地价格及保证金

    第十八条  市政府定期对市区基准地价进行更新,更新周期一般为三年,更新的基准地价方案须经会审会审核通过。

  第十九条  土地出让前,须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会审会参照评估结果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出让土地价格。

  第二十条  协议出让土地价格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拍挂出让的商业和房地产开发用地,起始价原则上在评估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价格由专委会根据市场情况和产业政策集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业项目用地的竞买保证金,按土地出让起始价的50%核定;出让后全部出让金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齐。商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全额预交。土地成交后,溢价部分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缴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会审专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