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
时间:2011-12-22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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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规划局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盐城市国土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登记建筑认定是指对未登记建筑的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等方面依法进行确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未登记建筑认定遵循尊重历史、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对不能确定合法性的建筑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进行认定。
规划部门负责: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登记的建筑、现状建筑未登记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仅经规划部门查处过的建筑的认定。
国土部门负责: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及已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但现状用地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要求不符的认定。
房产部门负责:房屋已登记,但房屋现况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认定。
第五条 承担认定的部门在履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时,相关部门、单位及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未登记建筑认定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认定相关的调查材料;
(三)认定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四)认定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书。
第七条 未登记建筑认定应以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时结合《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航测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拆迁协议、项目批准文件、交纳有关税费的发票、现状建筑平面图、建筑建造时间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确定。
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设:
1、未取得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的;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3、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4、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5、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6、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7、仅经规划部门作罚款处理而临时保留,未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第九条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建设的建筑,认定时以1986年版航测图为依据。现状建筑与航测图一致的,可认定为合法建设,其中房屋用途与土地使用性质不一致的,参照土地使用性质认定;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与航测图不一致的,应作为违法建设认定。
第十条 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直接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而擅自改变用途的,应以原批准的规定用途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被征收的建筑已经规划部门查处,按行政处罚内容认定。
第十三条 因规划管理体制调整、市政工程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拆迁、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居(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仅有土地使用证但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等法定证件没有或不全的,按《盐城市区居(村)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规划认定的实施办法》(盐规[2005]163号)进行认定。盐规[2005]163号文件适用亭湖区范围,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符合盐规[2005]163号文件的认定对象,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的时间期限按规划部门临时许可手续核发之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认定。
第十五条 在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时,由于历史原因产生的特殊事例,由辖区政府或辖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参加,完成最终认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