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8年08月03日
索 引 号: | S0001-0203-2018-00668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8年08月03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 | ||
文 号: | 驻政〔2018〕48号 | 关 键 词: |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百城建设提质工程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把城市建设得更加美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棚户区。
(二)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拆除重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危旧房。
(三)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
(四)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区、困难国有企业。
二、目标任务
根据出台的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全面启动,合理确定改造任务。原则上2018年完成1/4,2019年完成剩余任务的1/2,2020年9月底全部完成,各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实施方案,扎实有效推进,圆满完成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市规划局负责编制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合理确定主城区建筑和人口密度,实施整街坊、成片区有机更新和有序改造,提升环境,提升业态,提升就业。
(二)政府主导,规范运作。市政府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统一规划,统筹监管,统揽推进。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主导拆迁安置,市场化运作开发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组均不允许与任何企业签订任何改造协议。
(三)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管理中心,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专人负责推进此项工作。建立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联审联批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为召集人,辖区政府(管委会)及国土、规划、发改、环保、住建、城市管理、房管、人防、消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按照“一次办妥”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四、项目报批
辖区政府(管委会)计划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向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规划局函告,市规划局提前介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交市规委会研究。市规委会通过后,经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编制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融资模式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需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筹集,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一)辖区国有投资企业直接投资。辖区现有或新组建的国有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筹集可通过银行贷款、面向社会融资或向市属国有投融资企业融资。融资成本原则上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不得超过100%。
(二)辖区政府(管委会)以自身的国有投资公司为平台,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与有实力、有品牌、有信誉的知名国有企业合作开发,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由合作企业筹措资金,协同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资本方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通过谈判或招投标方式,选择有实力、讲诚信的企业,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六、时限要求
(一)市政府批复棚户区改造项目后,3个月内筹集棚户区改造项目预算资金(包括:土地和房屋征收费用、安置费用、拆迁劳务费用等)的100%。实物安置方式所需资金,根据安置区建议,按合同约定的拨款节点及时到位,同时保证足额及时发放被拆迁人的过渡安置费,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专户储存、管理和使用,市住房管理中心予以监管。
(二)市政府批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到位后,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土地征收、地上附属物补偿、居民安置、安置房开工建设,土地完成“招拍挂”。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3年内全部完成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对不能按时完成者,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取违约金、追究违约责任、解除合作协议。
七、征收安置政策
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严格按照市政府已出台的驻政办〔2013〕72号文件、驻政〔2014〕100号文件、驻政办〔2016〕140号文件等相关政策执行。
八、项目复核认定和处置
根据驻政〔2016〕78号文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复且正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政府对项目进行复核认定,采取以下三种模式处置。
(一)合作开发企业向辖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做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棚户区改造项目总预算资金。也可以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参与土地竞拍。
(二)合作开发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棚户区改造项目总预算资金的,辖区政府(管委会)向其发函催办,一个月内缴纳。否则,经辖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后,废止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财政部门以开发企业已缴纳的项目总预算资金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其结算本息。
(三)原合作开发企业合同终止后,仍有意愿参与项目实施的,可与后续融资企业友好协商,研究确定双方合作模式。经辖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双方以单一主体方式参与该棚户区改造项目。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驻政办〔2018〕105号文件重新认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01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