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城市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6年06月07日
索 引 号: | S0001-0203-2016-00267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6年06月07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城市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 ||
文 号: | 驻政〔2016〕40号 | 关 键 词: |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现就中心城区城市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问题
经政府批准的工业、物流等重点项目用地竞买保证金按评估总价款的20%缴纳。
经政府批准的群众安置用地(如与商品房开发混合,按安置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折算享受政策土地面积),按评估总价款的30%缴纳。
二、关于“双违项目”土地履约保证金缴纳问题
项目已经全部建成,并经辖区政府(管委会)出具认定材料的,补办供地手续时不再缴纳土地履约保证金。
三、关于“双违项目”超容积率问题
对擅自提高容积率的“双违项目”,经市“双违办”审查同意补办有关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部门出具现状建筑测绘报告,由规划部门查处到位后,不再调整规划条件,按项目现状向国土部门提供现状指标函,国土部门依据有关要求,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一律不予返还。
四、关于国有划拨土地划拨价款缴纳问题
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市、区财政投资的国有划拨土地实行无偿划拨。其他的国有划拨土地划拨价款仍按20万元/亩缴纳。
五、关于城市建成区土地性质认定问题
在城市建成区内,截止2008年5月20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74号)下发之前,经政府批准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按国有土地进行处置。集体土地虽然符合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文件规定,但没有实施征收的,先实施征收后,再按国有土地进行处置。
六、关于划拨国有土地的处置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企业改制、涉法案件等所有涉及划拨国有土地的处置,都应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处置意见。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