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4年08月26日
索 引 号: | S00010000/2014-00233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4年08月26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2013〕45号 | 关 键 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清查
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要由地税部门牵头,财政、国土资源部门配合成立清查组,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清查。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地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土地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相关数据应用到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中。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地税部门要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清查。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二、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和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税发〔2008〕14号文件精神,细化信息交换的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一)各级地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税收征管和地籍管理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有效实施,确保有关信息准确及时共享。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地税部门,按照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求,将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给地税部门的土地登记资料仅作为征税依据,地税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涉密的除外)及时抄送地税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地税部门。
(三)各级地税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
三、明确耕地占用税征管方式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简化征缴流程,耕地占用税征管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国土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条款中明确土地成交价款中不包含耕地占用税。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地税部门从用地单位缴纳的土地竞买保证金中分解,由地税部门征缴入国库。
(二)对于划拨土地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国土部门在土地供应审批文件中要明确土地成交价款中不包含耕地占用税,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由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四、建立协同控管的工作机制
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先税后票”制度。财政部门在开具土地出让金票据时,除审核用地单位是否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外,还要审核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证时,除审核土地出让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缴纳票据,还要审核地税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凡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耕地占用税,又不能提供相关减免税凭证的,国土部门不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减免)税凭证。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完(减免)税凭证的一联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国土资源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以及未提供相关耕地占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地税部门。
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精神,参照外地的做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向国土资源部门拨付土地税收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本通知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20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