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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时间:2019-02-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4年08月19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205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1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1〕18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驻马店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1.县、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和和各类宣传标牌。分级管理保护档案。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成果及图件实行三级备案。
2. 县、区人民政府对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辖区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与质量负总责,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
3.乡、镇人民政府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辖区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与质量负总责,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
4.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入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年度目标考核和离任审计内容。
5.市、县、乡、村成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6.市、县(区)、乡、村、组、户应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人权利和义务。
7.市、县(区)、乡、村应确保本行政区基本农田保护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4.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同土地整理相结合,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首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选定,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出的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5.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得安排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在已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现有非农建筑物不得进行改建或扩建。
6.不得将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擅自改为一般耕地或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一般耕地变为非耕地。
7.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三、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依法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2.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数额较大,所在县、区在本辖区不能完成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义务的,经批准,可由市国土资源局安排易地补充、补划。
3.因挖损、压占造成基本农田塌陷毁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复耕或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无法恢复利用需要补划的,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进行调整补划,并落实图上、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作基本农田占补平衡情况的报告。
四、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
1.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保养基本农田的义务,应采取措施保持和培肥地力。
2.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建立档案。
3.农业部门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站,为农业生产提供指导服务。
4.农业生产者应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兴修水利、科学灌溉、注意水土保持、防止耕地沙化、盐渍化。
5.禁止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水利、电力等设施及擅自砍伐农田防保林、防风固沙林和水土保持林。
6.涉农投资应优先安排基本农田保护区。
7.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进行监测,对已制订的地力保护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
1.市、县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负责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档案。
2.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与废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禁止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排放具有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
4.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制定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5.各级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共同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综合评价,并对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进行报告。
六、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报告制度
1.市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对各县(区)、乡(镇)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保护情况进行抽检并作出评价。
2.乡(镇)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巡回检查一次,县(区)每半年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检查一次。
3.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对破坏基本农田及基础设施与保护标志的行为作斗争。县、乡两级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实行保密,并根据举报属实情况给予奖励。对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4.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七、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1.市政府对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具体对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解决、调处涉及基本农田保护的案件和问题。
2.县、乡政府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必须落实到图上、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通过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义务。
3.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按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设立保护标志
4.三级(地块)标志应标明保护块四至、面积、禁止事项、保护单位及责任人。一、二级保护标志还应绘制相应的保护图。
5.乡级国土所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基本农田保护与基础设施管理,对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6.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耕地保护工作情况。
八、基本农田保护奖惩制度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奖励基金,专项用于表彰保护基本农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有功人员。
2.奖励基金的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易地补充耕地和易地补划基本农田补偿费用、涉及基本农田保护的罚没款项及法律、法规允许用于耕地保护和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的资金。
3.对年终评出的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授予奖杯和奖状。
4.对于成绩特别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除实施上述奖励外给予1000—5000元的现金奖励。
5.对于管护基本农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奖现金500—2000元。
6.对破坏基本农田及设施的行为斗争坚决,或举报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的现金奖励,并严格实行对举报人保密制度。
7.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8.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破坏耕作层、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责令其恢复原状。破坏严重无法恢复耕种或复垦后经国土、农业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由责任人按占用基本农田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国土部门组织开垦耕地,补划基本农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从事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基本农田保护区“五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
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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