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南阳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市政府决定对2007年3月发布实施的《南阳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宛政〔2007〕12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办法》中第三章第十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归国有,统一纳入城中村改造”修改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统一纳入城中村改造”。
二、将《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开发用地,可以采取净地或毛地出让”修改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开发用地,可以采取净地出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