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土地供应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管理,强化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土地市场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目前中心城区土地市场管理实际,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分类施策”的原则,依法依规规范中心城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彻底扭转目前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市场的无序状况,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一)划拨土地的供应
1.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61号令),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划拨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2.为减少行政成本,由市财政和社会合理分担土地征收和供应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征收、储备、划拨成本缴纳制度。
(1)涉及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以及已开工建设的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等项目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若用地单位已先期垫支征收成本的视为已缴纳)。以上项目如使用政府储备土地,按土地储备成本缴纳,土地储备成本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核算。
(2)涉及财政投资的九年义务制教育阶段的学校用地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缴纳。
(3)前款所列以外的用地项目,均需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心城区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0号)规定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3.为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中心城区由市、区投资的代征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项目,其国有建设用地可直接划拨给市投资集团或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相关单位,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协议出让土地的供应。依法严格控制协议方式供地。新增建设用地限制协议方式供地;存量建设用地除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主动申请将原划拨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改为出让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安置住房用地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允许协议出让的外,其它项目不允许协议供地。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供应。除符合划拨和协议方式供地以外的其它所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以及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均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
(四)中心城区土地供应及收益分配。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除工业用地及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光电产业集聚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土地供应外,其他土地供应均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统一地价价格机制。中心城区市、区所有出让土地地价均由市政府地价委员会统一确定。所有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出让一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2.探索建立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价格信息发布机制,适时在南阳日报及市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土地出让地价,接受社会监督。
3.强化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收益管理。
(1)中心城区已批未供的工业用地及新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收益全部归区政府(管委会)所有;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光电产业集聚区及高新区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土地收益全部归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所有。
(2)区本级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以往区属企事业单位用地)出让纯收益按照市、区2:8比例分成。
(3)市政府目前没有实施征收安置补偿和已纳入储备的新增经营性储备土地及市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项目,其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继续由区政府(管委会)实施。通过融资储备土地产生的利息等相关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成本,在计提相关政策性资金后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按照市、区8:2比例分成。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共同核定。4.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土地的征收和供应按照《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阳新区建设的决定》(宛发〔2012〕20号)的要求执行。
三、完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制度
(一)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及与其配套的道路、绿地等公益性用地纳入市本级储备。新增工业项目用地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储备。
存量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收储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对认定适宜储备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储备。
依法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划拨土地纳入市级储备。
(二)本意见所述“协议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和协助法院执行的涉案土地不纳入收储范围。
(三)新增储备土地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完成。对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区政府(管委会)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据实补偿并纳入土地收储成本。地面附属物清理、围墙砌筑等前期开发工程,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对规模较大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程,由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工程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新增建设用地的储备和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落实。
存量土地收购储备项目的征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
四、协助法院执行的土地处置
法院审理的涉案土地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由法院直接处置;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经市政府同意,并由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后,连同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一并交由法院处置。涉案划拨土地权益价可作为原使用权人的自有财产由法院处分。新的土地受让人应持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市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违法违规项目用地的处置
(一)城中村改造用地。已批准并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除涉及农运会遗留问题的项目继续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征迁、安置补偿,并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国有土地确权的意见》(宛政办〔2012〕38号)要求直接进行变更转权报批和土地供应处置外;其他项目,除前期的征迁、安置补偿由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外,其土地征收供应统一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已完成拆迁补偿的拆迁范围必须首先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并由市规划部门按照改造区域的整体规划出具局部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已经实施建设的拆迁安置住房用地,不再实施行政处罚,直接由市规划部门按照实际建设情况出具规划条件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对已完成征迁安置补偿达到供地条件的开发用地,市规划部门按照改造区域整体规划条件,对征迁到位的区域出具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划条件对开发用地按照挂牌方式实施供地;对没有供地即开发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后,完善用地手续。严禁城中村改造项目未供即用或少批多占等违法用地行为。涉及市政府储备的土地,不允许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的,原则上不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确需纳入的,按照该项目的统一规划实施供地,但该部分建设用地不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涉及农用地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认定的勘测定界结果,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政府申请,纳入市中心城区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法报批,其用地原则上不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确需纳入的,按照该项目的统一规划,实施供地,该部分用地不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二)其他项目用地。除以上违法用地外的其他违法用地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原则予以处置。
涉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经营性用房用地,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足额缴纳罚没收入后,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直接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不再实施处罚,但其供地必须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三)违法违规用地出让金的征收原则。违法违规用地的处置,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实事求是地对待已经形成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在完善用地手续补交出让金时要充分考虑该宗土地形成违法违规的历史原因,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地价。
严禁发生新的违法用地行为。一旦发生,必须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同时收回项目用地,将宗地交由市政府另行安排使用,并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建设用地监管
(一)新增建设用地批准后,一年内没有完成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土地供应后,由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向土地使用者征收闲置费: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在规定的开发日期满一年内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的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闲置费标准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核定。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借鉴外地经验,与市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制定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建设方案,待市政府批准后推广实施。
七、关于以往下放权限的执行问题
为维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涉及农运会遗留问题以外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供地由市政府直接组织实施,其他已下放的事权维持原政策不变。遵照简政增效、减少公文传递的原则,凡以往下放给区政府(管委会)操作实施的工作事项,由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不再“一事一议”。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市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