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的《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
(市城乡规划局 2014年7月2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的调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对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对拟收储土地,由土地主管部门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南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合理制定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规定进行。
第五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经咨询论证可适当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部门网站和规划展示馆对拟调整情况进行公示,并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及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三)经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通过评审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和论证、公示(听证)材料等相关资料,报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规划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规划条件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意见。土地主管部门认定为确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主管部门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规划条件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意见。土地主管部门认定为确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主管部门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调整规划条件的,应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