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2-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质量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齐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简化开发企业办事程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对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各项建设指标和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检验。

  第四条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备案工作。市国土、规划、房管、供电、广电、电信、邮政、人防、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开工前,会同市规划部门审定项目配套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形式对开发项目提出要求;施工过程中,及时核验开发企业填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项目整体建成或分期建成备案后,组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合格的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证书》。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按照规划设计等规范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必须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填写的内容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意见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凡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了单项工程质量的竣工备案手续;

  (二)完成了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

  (三)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邮政、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满足使用功能;

  (四)供电、供气、供热、供水、排水、道路、照明、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按设计要求建设,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五)小区园林绿化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并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六)小区内电话通信工程、有线电视接收工程和宽带数据传输工程按设计要求建设,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七)被拆迁居民、单位已得到合理安置;

  (八)建筑节能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小区物业管理已落实;

  (十)分期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分期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建成区要与施工工地有明显的隔离措施。

  第八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申请;

  (二)有关审批手续及资料部分: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拆迁安置方案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5、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说明材料及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1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3、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邮政设施、排水方案协议及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有关图纸资料部分:

  1、规划红线图

  2、规划总平面图

  3、竣工总平面图

  4、给水、排水、消防竣工图

  5、电力、电讯、电信竣工总平面图

  6、热力、燃气竣工总平面图

  7、园林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后,或分期验收的开发项目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分期投入使用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由建设、国土、规划、房管、供电、广电、电信、邮政、人防、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及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参加的综合验收组;

  (二)综合验收组成立后,应公布综合验收项目、时间和综合验收组及其成员的联系方式,接受购房户对开发项目提出的意见,并将公示内容和结果的相关资料一并纳入竣工综合验收资料。具备条件的,可邀请购房户代表参与竣工综合验收;

  (三)综合验收组应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企业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对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四)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开发企业制作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五)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竣工综合验收。经过整改仍留有难以弥补的质量和观感缺陷的,应当在竣工综合验收报告中注明,并告知购房户,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由开发企业与购房户协商解决,并请购房户书面确认,方可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证书》。标准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未取得《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证书》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未取得《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证书》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且应继续承担该开发项目的维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工作人员,如在综合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