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2-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1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意见》(宛政〔2016〕42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对省、市相关文件和《南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要分别与原所在行政区做好衔接,并对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以下简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以下简称期中检查年)开展1次,由市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以下简称期末考核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省)级统筹和市域内调剂、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全市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政府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及耕地质量调查更新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认定按《河南省市县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认定办法》(豫国土资发〔2017〕161号)执行。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省、市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期末考核年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考核部门依据全市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国土政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市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等方面落实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省)级统筹和市域内调剂的县(区)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辖区内的年度自查工作由原所在行政区政府统一组织。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市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督查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县(区)政府通报,并纳入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县(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省)级统筹、市域内调剂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市考核部门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市考核部门选取部分县(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县级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查检查情况等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市考核部门向各县(区)政府通报,纳入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市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末考核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考核部门。各县(区)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考核部门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县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结果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市考核部门在期末考核年的8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各县(区)政府通报。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区)给予表扬,市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高标准农田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县(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同时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县(区)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宛政办〔2006〕70号)同时废止。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