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平政办〔2016〕14号 索引号:005452065/2016-00106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3-10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3-10 视力保护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5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变化,商品房库存量较大、去库存形势严峻,为落实货币化补偿相关要求、减轻商品房库存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豫保安居〔2015〕9号)等有关要求,现将调整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我市今后一段时间将不再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主要以购买和租赁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另外,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政府也可依法依规采取发放租金补贴的形式进行保障。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暂停执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3〕49号)。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市政府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市城乡规划局在规划审批时,取消作为规划设计条件的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对市政府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市政府不再另行批复取消配建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拟订土地出让方案时,取消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6-ZFBGS003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