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4月20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25日
平顶山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是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和迫切任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平顶山市化工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各负其责,分类施策。严格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对于达不到相关标准规范的,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扎实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2.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居民的安全和环境风险,提升企业安全水平。同时,做好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和各类风险防控工作,严防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3.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充分考虑区位条件、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根据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社会可接受风险等级,明确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和期限,分批分阶段统筹实施。
4.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提供政策支持,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环境。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以化工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到2018年10月,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10月前完成;到2020年10月,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10月前完成。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摸底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18〕33号)要求,对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和科学评估。根据各县(市、区)政府评估结果,河南奥思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乙炔气厂列入搬迁改造名单,河南奥思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2018年5月前完成搬迁任务,平顶山市湛河区河滨乙炔气厂应在2019年8月前完成关闭退出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有搬迁改造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搬迁改造范围和目标、实施进度、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责任落实等。方案编制要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方案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各县(市、区)政府要督导相关企业编制具体搬迁改造方案,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严谨评估并认真监督企业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认真组织搬迁改造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对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区分情况,逐一分析,实行“一企一策”,细化措施,精准支持,周密部署,责任到人。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按规定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搬迁改造企业要落实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企业职工思想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要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要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承接产业集聚区或化工园区应进一步完善集中供水、集中供热、供气、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强化事故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为项目落地提供支撑条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职责分工
严格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规范的,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扎实推进平顶山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会同市安监局检查推进相关部门及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进度,汇总上报搬迁改造工作情况。
(二)市安监局:一是加强搬迁改造全程的安全监管;二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三是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评价、制定危化品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会同市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三)市发改委:提供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以化工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区或化工园区名单(包括承接产业类型)。
(四)市财政局:参照国家、省级文件及市政府帮扶政策,对搬迁改造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五)市国土资源局:参照国家、省级文件及市政府帮扶政策,制定搬迁土地政策支持方案。
(六)市环保局:负责加强环保执法,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环保监督,要求搬迁改造企业按规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并做好风险防范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搬迁改造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接续,开展再就业培训,提供相关招聘信息、就业创业平台及相关政策帮助,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
(八)各县(市、区)政府: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本级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强组织协调,协助搬迁改造企业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积极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搬迁改造企业按时完成搬迁任务。协调拟搬迁企业与省内其他城市化工园区的对接,确保搬迁企业有园可入、聚集发展。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九)搬迁改造企业:负责制定企业搬迁改造具体方案和实施进度计划,关停退出或异地迁建企业应提出职工安置措施,防范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搬迁企业申报各类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符合“退城进园”条件的危化企业享受“退城进园”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供税收优惠
符合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其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搬迁改造企业取得符合现行增值税抵扣政策规定的进项税额,依法予以抵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土地供应
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搬迁改造企业自行处理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在同一市域、县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项目,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为其重新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明确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切实履行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督促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要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有搬迁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加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和群众正确认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鼓励公众、行业协会和同业企业积极参与对搬迁改造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加强舆情跟踪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联系人:周 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材料科)
联系电话:0375—2196238
邮箱:pdsgxjzl@126.com
联系人:藏建勋(市安监局安全监管三科)
联系电话:0375—2633116
邮箱:pdsajjwh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