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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2-0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平政办〔2018〕58号 索引号:005452065/2018-00002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1-04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1-04 视力保护色:
 

各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平顶山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5〕104号)等有关精神,为保证市本级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项目的顺利进行,加强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管理,在确保专款专用、按时支付的前提下,有效提高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安全、规范、高效、可持续运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遵循“专项管理、动态归集、专项使用、分账核算、按期支付、跟踪问效”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棚改规划编制和项目筹备,负责督促棚改项目手续及时办理,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协调棚改项目资金落实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房产管理中心作为全市棚改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全市棚改规划和计划,督查、指导各区的棚改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对棚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指导和监管各区政府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筹集、使用。

(三)市城投中心是市本级棚改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负责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棚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棚改项目的评价验收;负责预算的编制并指导各区将本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列入区级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负责监督各区政府锁定棚改项目地块收益,确保棚改项目资金来源;负责监督棚改项目承接主体的资金使用。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本级棚改项目的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审查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批,负责市本级棚改项目的用地征收和供应工作,做好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

(五)各区政府是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筹措主体,负责将本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纳入区级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建立资金台账,锁定资金来源,重点做好锁定地块拆迁出让工作,确保土地按计划出让。同时,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加强棚改项目运营和资产运作,发挥棚改项目资金的杠杆作用,提升棚改项目自身收益。

(六)市审计局要依法依规对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偿还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来源:

(一)棚改项目自身收益。主要包括棚改项目全部净地出让收入以及棚改项目配建的商品房、车位、配套设施用房、商业用房及小区配套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绿地)等销售、租赁收入及其他运营行为所产生的收入。

(二)棚改项目其他自有收入。市财政局从中央及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的市本级棚改项目资金。市财政负责将该项资金拨付市城投中心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专户。

(三)从棚改项目所在区其他地块土地出让价款净收益中计提10%,作为棚改项目所在区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市级部分作为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市城投中心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专户。

(四)其他财政预算。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条  市城投中心根据与棚改项目承接主体签订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支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棚改项目承接主体应及时足额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向银行归还棚改项目贷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市城投中心设立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专户,确保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挪作他用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各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向市城投中心拨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如因区政府延迟拨付造成市城投中心不能按时向棚改项目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将追究有关区政府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该区筹措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第一责任人,如因不能按时归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造成政府失信违约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市城投中心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影响棚改项目承接主体按时归还贷款的,追究市城投中心相关人员责任。各棚改项目承接主体应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擅自将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挪作他用,未能及时向银行还款的,由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如遇政策调整,影响本办法中相关约定事项执行的,各方应在优先保证支付棚改项目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保证棚改项目承接主体使用相应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前提下,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商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筹措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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