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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时间:2019-02-0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文号:平政〔2011〕19号 索引号:005452065/2011-00023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5-20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5-20 视力保护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我市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控制新建商品住房价格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监管,严格控制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根据我市2011年经济发展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预测,以及2010年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增幅等因素,确定我市2011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低于全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二、发挥保障性住房调控房价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保证土地供应,拓宽融资渠道,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2011年,全市新建和筹集廉租住房8400套,竣工1400套;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6700套,竣工2500套;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3500套,竣工290套;棚户区拆迁改造16000套。
  各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进度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2011年7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提高竣工入住率和备案率,在分流市场需求的同时,发挥保障性住房平抑房价的积极作用。不能按时完成开工、竣工任务的,市政府将实施约谈问责。
  三、切实调整住房供求关系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格执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政策规定,保证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量。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切实落实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定期开盘、房源一次性公示、新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预售、捂盘惜售、变相炒房、哄抬房价等行为。强化对房屋中介市场、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
  2011年底前,各县(市、区)都要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实现市、县两级系统整合,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公开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建立安全、透明的房地产交易平台。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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