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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平顶山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2-0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平顶山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平政办〔2011〕44号 索引号:005452065/2011-00105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7-26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7-26 视力保护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订的《平顶山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平顶山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按照《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办〔2011〕56号印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将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作为推进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方式,通过“抓点、带线、促面”,不断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努力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粮食生产核心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良性互动,促进全市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实施我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2011年主要任务是完成已经确定的10个连片综合整治项目;2012年主要任务是对未开展环境治理的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至2012年年底,全市范围内的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全部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2013年主要任务是对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村庄、城镇周边村庄和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村进行整治,解决一批突出性区域环境问题。(二)具体指标。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要则》实施。通过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使整治范围内村容村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全面改善。具体指标见下表: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与成效评估指标整治效果1.自来水普及率≥90%,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80%(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60%(污水分散处理模式);3.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4.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70%;5.户外道路硬化率≥90%;6.林木覆盖率≥35%;7.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80%;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75%;9.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50%;10.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11.村容村貌:村有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柴草、杂物、畜粪等分类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12.群众满意度≥90%;监管能力

  13.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乡镇配备专职环保

  管理人员,行政村配备兼职环保管理人员。(三)完善提高农村环境监管机制。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意见》(平政〔2009〕2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环保管理体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充分发挥基层环保队伍的作用。

  三、整治范围、整治重点和技术规范

  (一)整治范围。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对连片村庄统一综合整治。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农村建设区域(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循环经济试点村、农村新型社区、迁安并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移民迁安村)、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周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南水北调总干渠两侧等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逐步在其他区域推进。(二)整治重点。结合国家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支持内容,我市整治重点为: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重点为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将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循环农业。重点加快固液分离、沼气、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工程建设,强化畜禽养殖小区及畜禽散养密集区的污染治理,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率。4.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矿污染进行治理,特别是对工业企业“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导致的周边农村地区水源、居住区、农田污染进行治理。(三)技术规范。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应遵循以下6个原则:1.符合《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河南省村庄环境整治分类指导标准》等国家、省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原则。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分类指导原则。

  3.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4.“三结合”原则。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城镇与周边农村污染治理相结合、农村生活与农业生产污染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5.“三低一广一简单”原则。投资成本低、维护成本低、运行费用低,辐射面广、操作简单原则。

  6.“不重复”原则。对已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如沼气池、户用污水净化池、小型净化槽系统、庭院式小型湿地处理系统,要充分利用,不重复建设。

  四、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来源。2011年,我省被确定为第二批全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省,中央财政将在三年内向我省投入专项资金9亿元,其中2011年2.5亿元、2012年3亿元、2013年3.5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的比例投入。地方部分省、市、县三级资金配套比例为3∶4∶3,财政直管县省、县两级资金配套比例为5∶5。市、县级配套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解决,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尽快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各县(市、区)增加配套资金。另外,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我市农村沼气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投入力度。

  整合涉农资金。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在安排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集中。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此要求集中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

  (二)使用方向。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的原则,优先支持乡镇政府所在地和经济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作用强、有一定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方积极性高、资金配套有保障的地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各县(市、区)要按照集中连片、示范先行的原则安排项目,项目布局应相对集中。(三)拨付程序。市财政局在上级资金下达20个工作日内全额下达上级资金预算指标。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后,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县(市、区)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确认后按资金配套比例下达市级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乡镇政府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在项目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报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剩余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决算审查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规定和审核结果拨付决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

  (四)资金监管。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年度资金,并按《中共平顶山市纪委关于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平纪〔2010〕16号)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原则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管理

  (一)申报审批。按照《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财建便函〔2009〕17号)的具体要求,坚持逐级上报、专家审核、层层筛选的原则,确定项目总数及投资额度。项目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申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初审,经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环保部备案。

  (二)项目实施。各乡镇政府在资金预算下达20个工作日内,将经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报省环保厅备案。项目一经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内容,不得降低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须经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批准。各县(市、区)政府要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备案后进行项目公开招投标。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报送财政部门审查,并在项目实施2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统一报省环保厅备案。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具体项目施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并在县(市、区)政府提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验收,市环保局在项目通过工程验收4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决算书等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抽查。(三)信息公开。市、县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在主要新闻媒体、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验收考核情况。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在村庄张榜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黄祥利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张中俊、市环保局局长王洪军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广播电视总台、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全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王洪军兼任。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二)分工协作。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务求实效。具体工作分工如下:由市广播电视总台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负责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宣传引导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卫生局配合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由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配合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负责道路整治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负责乡镇绿化工作;由市卫生局(市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市畜牧局、市农机局配合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配合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普及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负责农村地区矿山企业周边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配备农村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村容村貌整治等综合性工作。(三)加强督导。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县各级政府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工作制度和目标考评机制。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于每月25日前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成效,资金到位和安排使用,后续管理措施与制度的建立等内容。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工程管理、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分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确保项目在既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对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县(市、区)、乡镇,要停止安排或追缴下达的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四)加强宣传。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板块、宣传窗等媒介,大力宣传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基层(乡镇、村)环境保护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村民参与项目运行与管理的积极性。主题词:环保 农村 方案 通知

   主办:市环保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四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26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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