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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分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2-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濮阳市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分指导意见的通知


濮政办〔2010〕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畜牧局制定的《濮阳市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濮阳市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分指导意见

(市畜牧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近年来,随着我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业带来的污染日益突出,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为重点,调整、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推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我市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六)《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九)《畜禽养殖业污染物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豫环文〔2010〕15号)
三、畜禽养殖区划定类型
类型:按行政管辖区可划分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畜禽养殖非禁养区两大类。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不准存有畜禽养殖场的区域;畜禽养殖非禁养区(以下简称非禁养区)指禁养区以外的区域,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
四、畜禽养殖区划定原则
(一)禁养区
1.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城区内河流河道及河堤两侧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
(4)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范围,黄河河务防汛工程规定范围;
(5)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包括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
2.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二)非禁养区
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非禁养区。
五、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要求
1.禁养区环境管理
经划定的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要在2010年12月30日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清理工作,2011年畜禽养殖场(小区)基本纳入正常环境管理。
2.非禁养区环境管理
在非禁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布局,选址得当,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和城镇上风向500米范围内以及饮用水源地上游、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饮用水源地旁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围应设定5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对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
3.家庭养殖的环境管理
家庭养殖的选址和养殖规模的确定以不造成邻里纠纷、不污染环境为原则。同时,各地要从改善生态环境角度出发,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农户逐步退出家庭养殖,进入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六、职责分工
(一)市畜牧局
提出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分意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和备案工作。
(二)市环保局
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管理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三)市农业局
做好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实现农村清洁能源建设与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有机结合。
(四)市国土资源局
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占地进行严格审批,严厉查处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实施逐步搬迁或关闭。
七、方案说明
(一)本方案所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为常年存栏数生猪500头以上、奶牛100头以上、肉牛200头以上、鸡30000羽以上的养殖场。其他畜禽种类按以下比例折算: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30只蛋禽或60只肉禽折算为1头猪,3只羊折算为1头猪。
(二)城市建成区、各类保护区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旅游景观区域的认定,由市规划、林业、旅游、水利、河务、环保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确认;南水北调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各级政府的批复为准。
(三)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提出具体的禁养区划分意见,并于2010年12月10日前以县(区)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主题词:畜牧业  污染治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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