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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加强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2-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加强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2〕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加强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濮阳市加强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促进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推动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项目集中布局。各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应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布局和定位,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进行集中布局。应进而未进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备案、环评手续及配备土地计划指标。除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开发区)、濮阳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范县产业集聚区濮王产业园、台前县产业集聚区等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聚区外,其它区域不允许建设化工项目。
二、明确单独供地标准。濮阳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的新上项目,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开发区)、濮东产业集聚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其它产业集聚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可申请单独供地,其它项目进驻标准化厂房。单独供地项目,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34万元/亩,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1。拟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一期投入不低于总投资的50%,开发面积不低于土地总面积的70%。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电器、工艺品等适合多层厂房生产的项目,必须建设使用多层厂房(对厂房建设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开发区)、濮阳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和濮东产业集聚区内单独供地的工业企业,行政办公及科研楼层级必须达到5层以上,其他产业集聚区的必须达到3层以上。严禁在厂区内建设职工公寓、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建立综合预审机制。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项目单位应提供预可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草案、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经济指标和建设周期等有关材料。对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市产业集聚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空间布局、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程度等方面进行预审后,项目单位根据联合预审意见提出的有关要求即可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产业集聚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初审后,呈报市产业集聚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项目单位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四、规范标准化厂房建设。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开发区)、濮阳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和濮东产业集聚区的标准化厂房区容积率必须达到1.6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标准化厂房层级达到5层以上;其他县产业集聚区及专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区容积率必须达到1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0%,标准化厂房层级达到3层以上。各产业集聚区内标准化厂房单体建筑面积均应大于4000平方米。
五、强化项目跟踪督查。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产业集聚区工作的主要县级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产业集聚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跟踪督查,对不按批复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和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投资计划的工业项目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由各县(区)负责督导整改。
六、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原则上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市场化配置。
七、实行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市产业集聚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按照项目批复的有关标准,对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厂房及配套设施等内容进行联合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该比例为实际投资差额与约定投资总额的比例)。
八、其它专业园区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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