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2015〕1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科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一)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农民在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别墅、商业及办公用房、保障房除外)的,凭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契税证明,均可申请每套商品住房1万元购房补贴。
(二)享受货币补贴购房业主申请退房的,须先退回补贴再办理退款、退税事宜。
(三)市财政局负责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的资金筹集,市房管中心负责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和货币发放工作。农民身份的界定,依据购房人户口本记载事项,购房人户口本登记居住地为村民委员会的视为农民身份,可享受补贴政策。
二、改善金融服务
(一)切实提高农民进城购房的金融服务效率。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要针对农民进城购房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设立农民进城购房专门服务窗口,提供贷款政策咨询,跟踪服务,缩短办理周期,提高服务效率。
(二)加大对农民进城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业务范围,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三)在符合监管政策、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对农民进城购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执行最低标准。对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信贷工作好的商业银行,在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等存储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强化创业就业保障
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就业创业的,可优先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
四、保障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
农民进城购房取得居住证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所在辖区教育部门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进城随迁子女“两为主”的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入学,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
五、维护进城农民既有权益
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其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保留其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六、处罚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出具虚假证明等违规情节的,经查实后,除依法要求其赔付政府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财政补贴、或以先购房享受财政补贴而后退房(退税)的方式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政府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加强督导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支持农民进城购房政策落实的督导,对推诿扯皮、消极懈怠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切实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意见适用于文峰区、北关区、龙安区、殷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