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辖区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辖区范围内市政府划拨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处置原则
(一)符合现行划拨供地政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若地上建筑物由政府投资建设,地上建筑物不再补偿;若地上建筑物由民间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地上建筑物可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原则上以收回时评估的地上资产价格作为依据。
(二)不符合现行划拨供地政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原则上以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作为依据,结合其土地取得费、税费、利息等因素,最终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决策后综合确定。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和第五项条件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在拟收回地块已办理土地产权登记且规划部门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启动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
(二)土地调查。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拟收回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土地面积、用地界限、抵押情况、查封情况、是否存在法律诉讼纠纷、土地现状、地上附着物、土地租赁、拆迁安置补偿等。
(三)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就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据上述处置原则达成协议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拟定收回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
(四)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就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据上述处置原则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告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原土地使用权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后如确需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拟定收回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
201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