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
时间: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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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市工业布局,调整工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市人民政府决定推进老城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发展工作。现就推进该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工业结构调整优化、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合理布局和中心城区人居环境改善为目标,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激励,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老城区内的工业企业逐步异地搬迁入驻市工业集聚区或高新区,加速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把我市建成新型工业城、山水园林城。
二、实施范围
老城区工业企业的搬迁范围主要是指焦作市区现有建成区范围内(不含市工业集聚区、高新区)的工业企业,根据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从我市老城区搬迁到市工业集聚区或高新区发展。老城区山阳区区级税源企业原则上可以搬迁到焦作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三、工作原则
(一)政策激励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通过制定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的鼓励扶持政策,调动企业搬迁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科技提升原则。企业搬迁要突出科技提升原则,通过加大科技投入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艺,围绕策划实施大项目、高科技项目制定搬迁发展方案。通过搬迁,实现企业技术装备、产品档次的跨越式发展,切实提高企业的科技水平和发展能力,增强发展后劲。
(三)机制创新原则。企业搬迁要与企业战略重组相结合,尤其是加强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国内外大公司、大集团的合资合作,通过搬迁引进战略投资者及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借助外力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企业体制机制的转换,增强企业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谋求企业的更大发展。
(四)节能减排原则。搬迁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政策要求,通过实施搬迁,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大力实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力求在节能减排上取得新成效。
(五)统一规划原则。搬迁企业到市工业集聚区或高新区发展,要按照企业性质、产业分工、产品关联度等有关要求,分别入驻不同的工业园区,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相互配套,专业分工合理高效,加快循环经济发展步伐。
(六)统一收购处置原则。搬迁企业原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收购,统一处置,公开出让。市投资集团负责实施土地收购的具体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拟搬迁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或企业聘请有关单位拟定搬迁改造方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搬迁方向、搬迁期限、搬迁费用和未来发展所需的土地规模、投资强度;搬迁新上项目情况;结合搬迁统筹考虑企业战略重组、招商引资、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等;对企业搬迁发展效果的分析评估。
2.职工代表大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关于实施搬迁发展的决议。
3.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搬迁发展的决议或按照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法律文件。
4.区政府审查意见(区属税源户)。
5.土地收储意向书。
(二)联合审批:对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由市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并组织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企业发展服务局、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科技局、安监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工业集聚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联合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搬迁发展方案,及时提交市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五、政策措施
(一)税费归属:
1.市级固定税源企业搬迁税费归属。(1)老城区市级固定税源企业搬迁到市工业集聚区或高新区的,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焦政文〔2007〕173号)规定,搬迁后税费入库级次归属市级。(2)在搬迁企业原址进行开发建设新增税费入库级次归属市级,市财政按照40%的比例通过结算补助相关城区,用于解决老城区财力增量问题。
2.区级税源企业搬迁税费归属。(1)老城区区级税源企业搬迁到市工业集聚区和高新区的,其实现的税费收入归属市级,市财政按企业搬迁前一年缴纳税费的地方实得部分作为固定补助基数,通过财政结算补助相关城区;搬迁到高新区的,实现的税费收入地方实得部分超过固定补助基数的,超基数部分的60%由市财政年终结算补助高新区。(2)在搬迁企业原址进行开发建设实现的新增税费由区级税务部门征管,并按焦政文〔2007〕173号规定,实行市与区2:8分享。
(二)土地处置及土地收入使用:
1.老城区企业原有土地由市投资集团(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工业用途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土地评估价格与企业签订土地收购合同(工业用途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土地评估价格指出让(租赁)工业用地剩余年期的市场评估价或划拨工业用地的权益评估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资金和移交土地,及时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开始搬迁时,市投资集团(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收购合同支付50%补偿金,剩余款项依据合同约定和企业搬迁进度适时支付。对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如期搬迁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每日0.5‰的比例,扣除补偿资金。
2.原企业用地按照新规划用途及使用条件处置后,依据企业行业类别(化工、冶金类,其它类),给予搬迁补偿。其中,对化工、冶金类企业,市财政拿出相当该企业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补偿原企业;对其它类企业,市财政拿出相当该企业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补偿原企业。补偿后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按照需要提出申请,报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投资集团(土地储备中心)分期分批借给原企业用于搬迁和新上项目。其中,借款前两年免缴借款利息,从第三年开始,企业按所借款额计 (按当年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每年归还利息。原企业用地规划为公共事业用地的(包括绿地),对其补偿标准按照相近地段土地出让价和上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价款。
对搬迁企业土地尚未处置前,确需补偿资金才能实施搬迁的,由市投资集团(土地储备中心)按该宗土地新规划用途预期出让净收益的50%预借企业,用于企业搬迁发展。
3.搬迁企业必须妥善安置职工,需要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安置职工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企业发展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计算并经市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由市投资集团(土地储备中心)在支付企业搬迁补偿资金时,先期将此费用拨付给劳动保障部门并及时发放到职工手中。
4.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项目全部纳入市重点项目进行管理,享受市重点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为鼓励企业加快搬迁步伐,搬迁企业搬迁后第三年实现税收超基数的(企业搬迁之前三年平均实现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按其超基数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等额抵免该企业搬迁借款本息。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搬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牵头的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的有关精神,组织审查企业搬迁发展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批准,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和企业抓好工作落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搬迁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搬迁工作班子,切实做好与本企业搬迁有关的工作。
(二)提高效率,搞好服务。市直各有关部门、四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对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中涉及事宜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企业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严格纪律,跟踪问责。凡经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搬迁发展的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搬迁发展方案组织实施。对无故拖延搬迁时间、拒不搬迁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收购补偿资金和搬迁补偿资金,并严禁企业在现有场地新上项目,取消各项扶持政策。通过严格的政策措施,确保老城区企业搬迁发展工作顺利实施。
在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省等上级部门若在土地、财税等方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本意见也将作相应调整。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08年出台的《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发展的意见》(焦政〔2008〕16号)同时废止。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