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
洛政〔20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由政府按原出售价格扣除折旧费后回购。回购住房用于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须报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回购。政府不回购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后可上市交易。对购买满5年已列入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计划范围的住房,政府回购的,经市政府批准,按当期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费后回购;政府不回购的,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所得后,按房屋征迁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二、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为交易当年基准地价的20%。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益所得收取标准
(一)单套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按以下购房时段对应标准收取:
1. 1995年至2000年购买的房屋收益所得为200元/平方米;
2. 2001年至2007年7月底前购买的房屋收益所得为300元/平方米;
3. 2007年8月以后至2010年购买的房屋收益所得为400元/平方米。
4. 2011年以后所购买的房屋收益所得按原购房价格的20%收取。
(二)单套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收益所得按上述标准双倍收取。收益所得专户储存,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权人向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政府是否回购意见,不回购的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
(二)政府回购的房产,产权人持产权相关手续,与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回购手续;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房保障部门与产权人凭回购手续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将回购不动产登记在住房保障部门名下,权利性质注记为“划拨/经济适用住房”。
(三)对政府不予回购同意上市交易的房产,产权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收益所得,并持缴费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四)产权人须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下发之日起30 日内到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收益所得。
五、住房保障部门须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档案,产权人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不再具有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号)同时废止。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