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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2-1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20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责任机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是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情况、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二)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情况考核。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签定耕地保护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责任。每年年末,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把土地管理工作作为干部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审批。
(三)严格规范建设用地审核、报批、供应等相关工作程序。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用地预审工作;在办理农转用报批时,要对项目报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凡前期工作未落实或不到位的项目,一律暂缓申报。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中,要严格控制征地数量和范围,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审核。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不得报批用地。在完成项目用地农转用和征收后,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应工作。对已依法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的,应及时做好土地登记工作。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明确的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的规定安排项目用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定额标准。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新上产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向多层标准厂房集中。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关,强化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作用,严格执行禁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对于“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不安排用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出让计划及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不得干预土地出让的有关事项。
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
(一)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坚决处置闲置土地。对不符合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
(二)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监管和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消耗新增建设用地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四、建立健全土地违法行为监管机制
(一)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的巡查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巡查责任。
健全村级土地协管员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装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协管员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规范和提升12336举报电话的运作机制,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
建立网络信息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金土工程”信息系统建设,结合土地审批、供应、使用和监管业务系统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业务机构与执法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通过对实时获取的各类监管信息进行网络化的统一管理和在线应用,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二)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机制。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厅发〔2010〕58号),进一步完善查处违法用地零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土地违法逐级报告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建立土地违法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国土资源、监察、公安、检察、法院、财政、城乡规划、住建、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参加的国土资源协同办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审议重点案件,制定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措施。要加强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提高违法案件查处到位率。
五、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一)建立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处工作月统计、季分析、半年小结和年总结制度,并及时将统计、分析、总结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完善案件督办制度。对不按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要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派员实地督办、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
(二)完善土地违法公开曝光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或公布土地执法监察情况。
六、完善土地执法机制
(一)完善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超过国家规定比例;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部令第15号),追究该行政区域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定期评优奖励制度。要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努力改善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为执法监察队伍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建立部门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要形成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各业务环节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工作,依法履行在全市范围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主体职责,做好新批用地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职能。严格土地审批工作,市发改、规划、住建、电力、市政公用、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工作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共同监管机制,确保土地管理和利用工作工作合法、有序、规范开展。
七、健全土地管理教育培训宣传机制
(一)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加大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全民的土地法制意识,促进全市土地管理的法制化。要将土地法律法规的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定期对县(市、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政府领导、乡镇领导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及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健全宣传机制。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重要性,努力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新机制,切实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依法依规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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