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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时间:2019-02-1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洛政〔20131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和《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二)征缴程序。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上级批复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应及时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转给建设用地人和耕地所在地地税部门;建设用地人应当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地税部门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转来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或纳税人申报后,依法按程序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市政府或县(市)政府的,市政府或县(市)政府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市政府委托洛阳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代表市政府办理纳税事务;县(市)政府委托所属部门或单位代表县(市)政府办理纳税事务。
(二)征缴程序。由政府委托部门或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所需资金,在收到财政部门拨款之日起10日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地税部门依法按程序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缴纳的税款缴入市级国库。
(三)政府委托的部门或单位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计入征地费用,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
三、关于未批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征缴程序。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各项检查和群众举报中发现未批占用耕地现象时,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未批占地耕地占用税追缴工作。
四、关于经批准占地欠缴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欠缴的耕地占用税由地税部门依法按程序向建设用地人追缴。
(二)对本《通知》下发前,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实际用地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不含耕地占用税的,实际用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地税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依法征收或减免耕地占用税。
上述两项追缴的税款缴入耕地所在县(市、区)国库。
五、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根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规定,洛阳市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8元;县(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2元。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占用农用地类型难以界定的,由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六、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征收环节无缝对接,确保耕地占用税应收尽收。地税部门作为耕地占用税征收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衔接,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规定,没有地税部门提供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不予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委托办理纳税单位的申请,安排拨付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资金,并指导监督办理单位做到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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