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
合法权益的通知
洛政办〔2014〕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执行国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有序推进征地工作,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较好地保障了各类建设用地。但是,仍然存在征地政策宣传不到位、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群众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政府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政府公信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征地工作是保障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的先决条件,是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实施中原经济区建设规划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迅猛,建设用地需求逐年攀升,征地任务十分繁重。而征地工作量大面宽,涉及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全市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树立以人为本、和谐征地的理念,妥善处理征收土地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将实现好、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作为征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努力做到被征地农民实际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认真履行征地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征地
在征地过程中,各县(市、区)要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报批前认真做好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要采取法定方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告知征收土地方案。征地告知、听证告知书要在村务公开栏或其他明显位置张贴,张贴时的影像资料要存档备查;对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调查情况,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或被征地农民代表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要共同确认;对提出听证申请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听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要妥善予以解决,不得采取欺瞒、威逼、恐吓等手段逼迫村集体和农户履行有关手续。
要切实做好“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要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再进行公告。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同时进行,公告期的影像资料要存档备查。征地中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努力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实施征地。要坚决制止征地中不履行程序、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严格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
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同时,为确保被征地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政策的落实,可适当提高标准。在新征地补偿标准颁布实施时,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各县(市、区)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各类重点工程项目应带头严格执行法定补偿标准。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要严格把关,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征地批后实施时,各县(市、区)要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的规定执行。
四、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突发事件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建设用地报批前,项目所在地政府要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尽可能防止、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产生。在征地拆迁前,要分析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提出预防和化解不稳定风险的对策措施。征地拆迁实施中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积累激化。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突发事件,要及时分析原因,主动向政府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做好宣传引导,着重宣传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化解不同意见及组织实施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认真做好征地拆迁群众信访工作,深入到问题反映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及时改进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五、强化共同责任,形成良好的征地工作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征地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征地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征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对征地程序实施和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对征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作为保障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征地管理工作责任制,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履行征地实施程序,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筹集和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和征地资金账户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安置;农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的审计,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布;对征地工作中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征地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发现存在虚报瞒报骗取批准文件、违反征地报批和实施程序、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的,将暂停该地区除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和检查发现的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