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
时间: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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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
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7日
洛阳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的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席办发〔20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扎实推进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颁证,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
(三)《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19号)。
(五)《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号)。
(六)《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
(七)《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24号)。
(八)《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席办发〔2017〕1号)。
三、工作任务
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成果,稳步推进房屋所有权调查,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房屋)全部纳入本次调查范围,基本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2019年底前为所有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屋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确保房屋所有权登记合规有效。
(二)房地一体原则。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承接前期农村地籍调查结果和数据库,做到房地主体一致。房地权利主体不相符的,应当重新确认权利主体。权籍调查要覆盖全市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不留空白和死角。
(三)试点先行原则。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影响面广,开展此项工作要遵循“先易后难、试点先行”的原则,以点带面,逐步展开。
(四)尊重历史原则。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违法超建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后再进行确权登记。同时,坚持“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五)稳定连续原则。采取切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五、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1月—4月)
1.制定方案。全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快推进。
2.资金保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作为,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协调筹措资金,确保2018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农村权籍调查技术单位全部确定到位。
3.准备资料。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工作需要,印制不动产权籍调查及登记发证所需的各种资料,整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包括影像资料、地籍调查资料、登记发证资料和数据库等。
4.宣传动员。各县(市、区)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微博、微信等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法规,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5.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现场观摩、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将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发证流程、表簿证填写、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作为重点,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增强实际操作能力,切实提高成果质量。
(二)试点推行阶段(2018年2月—6月)
各县(市、区)要先行选择1个有代表性的行政村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试点。洛龙区作为我市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试点单位,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探索总结出行之有效的方法途径。
(三)全面展开阶段(2018年6月—2019年11月)
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全市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力争完成权籍调查总任务量的70%,完成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任务总量的50%, 2019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2月底前)
全面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对全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2020年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进入日常工作状态,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仍由原洛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二)强化主体责任。由市、县两级政府主导,依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并指导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应承担的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给予业务指导。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做好规划指引工作,由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对农村房屋建设现状进行认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农村房屋的认定补办住建手续提出相关意见,并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建设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市农业、林业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加强督导。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是我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改革任务,市、县两级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指导,全程跟踪,定期将工作推进情况向市、县两级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对于工作开展过程中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管理散漫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进行重点督查。
(四)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落实本级农村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的工作经费以及其他必要的经费。同时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确保成果质量。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内外业资料、成果以及数据库建设进行逐项检查,做到内业资料完整规范、程序合法,外业测量精确无误、符合规程,数据库建设功能齐全、符合建库标准,最终确保所有成果合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