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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3-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制定的《新乡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既关系到保护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国家战略实施,又关系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布局。做好这两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统筹优化发展空间和城乡用地结构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控制城市“摊大饼”式的无序蔓延,提升城镇化质量;有利于守牢耕地红线、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这两项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要妥善处理好保护与保障的关系,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围绕“借势航空港、共建大都市、承担大功能”战略定位,重点保障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等科学发展载体用地需求,统筹保障县域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用地空间,确保全市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基本农田得到永久保护,城乡各类用地结构布局科学合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有序推进,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强化部门协同,发挥各自优势,合力抓好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所需经费足额列入预算或追加预算,搞好经费保障,确保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支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新乡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2015年4月1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要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最大限度地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实有耕地面积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根据《通知》要求,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国家、省确定的我省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
  (二)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农户,上图入库,建立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切实保护优质耕地资源。
  三、划定原则
  (一)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
  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划定。
  (二)统筹谋划、依法依规开展的原则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实现无缝对接,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协同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工作相衔接。
  四、工作步骤
  我市划定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依据国家下达划定初步任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相结合,通过布局优化,形成划定方案,落实划定任务。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
  召开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成立组织,制订工作方案。分解国土部、农业部下达我市初步任务,明确任务边界,确定工作目标。其他县(市)、区划定任务一并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4月10日至4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住建等部门,依据现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高标准基本农田和高标准粮田建设情况,开展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现有耕地的调查摸底,全面真实查清耕地质量等级、地力等级、集中连片程度、已占用、规划建设预留、耕地污染情况等详细信息。
  (三)举证核定阶段(4月15日至5月31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达我市中心城区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初步任务,4月30日前完成举证并上报市国土局、农业局审核,5月10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核,5月底上报两部,提出当地可落实的任务,对于认为当地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向两部书面呈报原因,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我市中心城区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任务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根据举证情况,最终核定并下达。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卫辉市、辉县市、新乡县、获嘉县、平原示范区中心城区周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按照划定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本地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合理需求,提出本地可落实的任务,于2015年5月31日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进行核定,同时征求发改、住建等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四)制定方案阶段(6月至7月)
  根据上级下达的划定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编制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下达任务的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新乡市城市周边划定方案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核定,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同时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和城市边界划定工作中,涉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布局变化的,先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组织实施阶段(8月至10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具体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心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共同实施,及时更新完善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各地应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实施,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快工作进度,务必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主要工作。
  (六)成果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
  市级成果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备案,县级成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分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终验三个阶段。各县(市)、区应从2015年10月起进入省级验收程序,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终验。
  (七)建立档案阶段(2016年1月至6月)
  经过验收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应建立档案留存,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各地应从2016年1月起按照验收过的划定成果,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并按有关要求向上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逐级备案。全部档案备案工作应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坚持“保护优先、依法依规”的原则,统筹兼顾,有效联动,有序开展。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着重做好中心城区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划入和不符合要求的耕地划出,进一步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一)应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城镇周边、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地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包括高标准粮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二)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经省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监测认定的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生产建设严重损毁无法复耕的耕地;现状基本农田中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
  (三)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如涉及数量和布局的变化,必须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依法依规修编或调整规划。严禁各地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布局将优质耕地划为建设用地。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考虑地方合理的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求,做好统筹兼顾,协调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城市边界划定工作的关系。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在不占用优质耕地的前提下,走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市的城镇化发展之路。
  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1日)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41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确保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明显提高,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土地规划调整完善的部署和要求,客观研判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深入分析土地规划对“四化”同步发展的保障程度,依据二次土地调查和中期评估结果,重点调整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土地规划中期评估。市本级在已初步形成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完善土地规划中期评估成果。未开展评估的县(市)要扎实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系统回顾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全面分析各项目标和任务的落实情况,重点分析规划各项约束性指标和重要预期性指标的实现程度,总结规划实施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具体措施。一是以二次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遵循统一的标准、分类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规划评估成果;二是对耕地减少过多、建设用地增加过快及建设用地总规模超出规划期末总规模的县(市),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三是深入分析我市谋划推进大旅游、大健康、大文化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围绕“借势航空港、共建大都市、承担大功能”战略定位对土地规划实施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四是深入分析人口转移对推进城镇化发展带来的土地利用方式转变的影响;深入分析各级政府谋划的重大交通、水利项目的实施对严格土地保护的影响,提出保障措施;五是充分利用二次调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等成果,及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布局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合理调整完善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本次规划调整完善重点是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全市和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保持不变。对于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调整,按照数量上落实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上落实耕地质量不下降的要求,依据省下达我市指标情况和分解方法,以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2013年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现有规划目标、生态退耕、易地占补平衡和代保基本农田等因素,制定方案,将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对于二次土地调查增加的耕地,除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确定的生态退耕面积等因素外,其他耕地都应予以保护。参照国家、省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增加方法,增加各地耕地保有量,并按省增加我市基本农田的比例,同比增加各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保一部分基本农田。对于二次土地调查耕地减少的县(市)、区,耕地保护目标不得低于二次土地调查查明的现状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不予减少。
  对于建设用地规模的调整,应在保持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不变、适度调整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县(市)、区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规划剩余空间情况,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
  (三)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在坚持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优化。
  基本农田布局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二次土地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对现有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作适当调整。特别是要梳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把质量不高、布局不合理的耕地,以及25度以上的坡耕地从基本农田中调出去,实现耕地保护、城乡发展、生态建设在用地布局上的统筹协调。
  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应体现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充分考虑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方向发展需要,重点保障中心城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等科学发展载体用地需求,统筹保障县域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用地空间,将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项目纳入土地规划,引导大城市组团式发展,中小城市紧凑布局、内涵式发展,控制建设用地无序扩张,真正把城镇发展用地调到位,科学发展载体用地留到位,生态环境用地布到位,提高土地规划对于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
  (四)推进“三线”划定和“多规合一”。分步推进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永久基本农田红线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划定,并纳入土地规划;城市开发边界划定,以现行土地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以保证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通过开展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强化土地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及其他各类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着力解决各相关规划科学性不强、衔接不够、执行不力等关键性问题,深入推进“多规合一”,为完善土地用途和国土空间管制制度打下基础。
  三、阶段划分
  (一)动员部署(4月28日至4月30日)。召开全市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成立组织,制订工作方案;落实编制经费,确定技术协作单位,组织业务培训。
  (二)调查研究(5月1日至5月31日)。收集相关资料,开展基础研究,做好指标论证、综合分析等工作,5月底前完成市及各县(市)土地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三)编制方案(6月1日至7月31日)。根据省制定的土地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研究确定我市调整完善方案。与各县(市)、区进行充分对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定,下发各县(市)、区执行。
  (四)形成成果(8月1日至9月30日)。全面开展市、县(市、区)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9月底前基本形成土地规划调整完善成果。
  (五)上报审批(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终验的程序,对土地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全面进行评审和验收,年底前完成成果审批备案工作。
  (六)数据更新。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土地规划数据库更新工作,实现数据库与图、表、文完全一致,上图入库,适时启用。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国土、农业、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农办、环保、交通、水利、林业、公路、旅游、统计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人员和经费到位,保证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顺利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必须站位全局,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坚持“保护优先、兼顾发展”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的要求,明确调整完善的目标任务,着重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优化工作,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首先按照市下达分解的指标,不折不扣地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其次要在优化布局上作文章,有重点地解决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空间问题。
  (二)密切结合,充分衔接。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分解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和测算办法,制定《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在与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充分对接和协调的基础上,明确各地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空间布局调整原则,提出相关保障措施,报市政府审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县(市)要和市本级保持同步,土地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上图入库,严把质量。市本级和各县(市)要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规划用途层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层。做好质量核查,严把数量和质量关口,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土地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市国土局将加强对县乡级规划调整完善的质量核查和数据库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
  (四)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各地要遵循“快调、快批、快用”的原则,按照工作阶段划分和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加快进度,早见成效。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汇总分析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暂停当地农用地转用、暂停受理建设用地报批。坚持开门做规划,各级都要认真征求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广泛吸纳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论证,充分依靠技术协作单位力量,促进依法规划、民主规划、科学规划。
  附件:新乡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新乡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尚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牛守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艺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锋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牛晓辉 市农业局局长
  成员:文占峰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分顺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巨源 市国土局副局长
  杨胜利 市农业局调研员
  杨海峰 市委农办试验区办副主任
  攸荣跃 市住建委副主任
  任春明 市环保局副局长
  韩斌 市规划局副局长
  郑长武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范士富 市公路局副局长
  田伟强 市水利局副书记
  李中昆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军 市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
  冀国强 市旅游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王巨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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