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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

时间:2019-03-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2月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4〕125号)精神,规范商品住房或商住混合项目(以下简称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中,由政府提供支持政策,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按照规定比例搭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业务主管部门。
  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规划、地税、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监督和政府支持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政策扶持
  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建设、运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予以免收,相关税金享受减免政策;本办法出台前已经收取的各项相关税费不再退还,由市财政暂按600元/平方米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补助。
  第六条本办法出台后出让的土地,市国土部门应将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前置条件之一,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予以综合考虑。按配建比例分摊的无偿移交政府部分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先办在商品房开发企业名下,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成时按无偿方式进行移交,土地和房产一起过户。
  第七条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并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项目,按规定移交并验收后,退还所缴纳按配建比例分摊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土地出让金的,市房管局、规划局共同核定项目总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及比例;市国土局核定保障性住房分摊的用地面积及退款金额。
  第三章建设方式和标准第八条自2009年6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均应配建保障性住房。
  (一)2014年4月1日前取得土地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统一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配建标准执行。
  (二)已经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但未取得土地并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和2014年4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的商品房项目,执行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配建标准(其中:5%产权由企业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管理;5%产权归企业,政府指导企业管理)。
  (三)确因特殊情况不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由项目属地区级政府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市政府行文上报,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九条同一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整幢或整单元的方式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安排,不足整套部分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房项目同步建设,其中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分期按比例同步建设;单宗土地小于50亩的建设项目(包括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市本级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周边3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的其它商品房项目原则上不再实物配建;单宗土地超过50亩的项目原则上实物配建。
  第十一条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设计标准等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相关规定执行,装饰装修标准原则上按照文件中的推荐标准执行,具体内容以签订的《新乡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为准。
  第十二条商品房项目不能实物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同意后,按照新政阅〔2015〕7号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第四章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市规划部门在制订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按总规划住宅建筑面积10%的标准作为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控制指标(其中:5%产权由企业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管理;5%产权归企业,政府指导企业管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设计标准等按照豫建〔2012〕7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装饰装修标准原则上按照文件中的推荐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市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将涉及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进行公告,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商品房开发企业提交的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时,在规划方案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位置等内容。对分期建设的项目,规划方案应明确同步建设。
  第十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配建内容,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企业签订《协议书》,对移交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坐落位置、建筑总面积、套数、比例、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装饰装修标准、开竣工日期等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签订《协议书》的开发企业向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新乡市减免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盖章后附项目立项批复、挂牌出让文件等相关资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签订的《协议书》对该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内容进行核实,合格后开具《新乡市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持有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凭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享受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市住建委对未取得通知单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允许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各收费单位应明确减免办理具体程序,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落实减免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政策,为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企业办理减免手续。市房管部门对减免税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开发企业通过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相关税费减免资格的,由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分期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在每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实地核查项目配建情况,达到分期按比例同步建设的,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对未按要求配建的,市房管局产权交易登记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第五章收回方式
  第二十三条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项目竣工时,市规划部门应将配建保障性住房规划指标落实情况作为规划核实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实施的商品房项目,不予核实通过;市住建委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时间到期时,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在7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移交房屋产权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在建的商品房项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商品房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书》。在达到交房条件且能够享受的相关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后,7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移交房屋产权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房屋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协议书》约定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商品房开发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复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由商品房开发企业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移交,并负责办理房屋产权交易登记手续和土地过户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配建保障性住房移交后的监督、运营和管理,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30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用房后的商品房开发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乡市减免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申请表
  2.新乡市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持有通知单3.保障性住房政府支持政策减免项目及收费单位明细表4.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相关税金记录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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