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简称项目区)土地复垦工作,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办〔2011〕2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0〕22号)和《新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新政办〔2011〕159号)(简称《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就项目区土地复垦验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项目区验收工作小组
市政府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验收工作小组(简称验收),具体实施项目区土地复垦验收和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组组成为:
组 长:李世成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副组长:邵长征 市委农办副主任
李国建 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王巨源 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成 员:冯正禄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科长
姜 鹏 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长
李明领 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
毛怀彬 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科长
杨百顺 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科长
李鸿伟 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王小平 市委农办社区建设科科长
王小兴 市农业局农业科科长
张守培 市财政局统筹城乡科科长
二、土地复垦验收的原则、内容、步骤和标准
按照土地复垦验收贯穿于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项目区实施全过程的思路,坚持拆除一宗、复垦一宗、验收一宗的原则,对项目区内成片拆除复垦面积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在县(市)、区政府自验合格,提出验收申请后,由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收。
土地复垦验收应申报的材料及验收内容、步骤、标准等,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土地复垦验收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经实地验收,土地复垦合格的,验收组出具《项目区土地复垦验收报告》(简称《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验收组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有效;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县(市)、区政府提出复验申请,经复验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土地复垦《验收报告》作为衡量推进拆旧复垦工作成效和落实奖补政策的依据;按照规定,不作为归还周转指标、备案使用节余指标、项目区竣工或扩大建新项目占地规模的凭证。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及时对项目区内成片拆除复垦面积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土地,实施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申报验收材料。
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由验收组按《暂行办法》规定实施竣工验收,报批归还周转指标,备案节余指标。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验收申请和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由验收组安排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严格按照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等,组织实施验收工作,突出土地复垦质量把关验收。验收组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验收工作培训、组织、协调及验收资料归档管理。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