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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3-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新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新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促使我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定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2.有效保障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4.切实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内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的猪、5000只以上的鸡和50头以上的牛的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本辖区可养区内划定畜禽养殖规划区,鼓励养殖企业在规划区内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商业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2.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详见《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豫政办〔2007〕125号)文件要求以及新乡市南水北调渠一、二级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
  5.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饲养畜禽的区域。
  7.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区域内,南水北调渠一、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
  2.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
  全市境内重要地表水体卫河、人民胜利渠、共产主义渠、百泉河、文岩渠、天然渠、东孟姜女河、西孟姜女河、文明渠、天然文岩渠、大狮涝河、大公河、大沙河、柳清河两侧400米区域内。
  3.集镇、村庄、农村新型社区外延500米区域内。
  4.自然保护区试验区。
  5.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外延500米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500米区域内,重要旅游景区(点)保护范围外延1000米区域内。
  6.高速公路、铁路、国道及重点公路两侧500米区域内。
  7.市区绕城公路外延500米区域内。
  8.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外延500米区域内。
  9.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限制畜禽养殖区域。
  四、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宣传面,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政府组织规划、环保、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新、扩、改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评验收。农业、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经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加强污染治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以保护新乡市流域水环境质量。
  五、实施要求
  (一)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农业、畜牧、环保、规划、国土、财政、工商、林业、水利、监察、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落实。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划定区域方案基础上,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划定本行政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应严于本方案,涉及调整市级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应报新乡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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