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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3-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为推进新乡市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意义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
  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
  水,需要时将蓄存水“释放”并加以利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
  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促进城市水系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通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二、总体要求和建设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系统治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统筹建设”的工作原则,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系统综合地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与改造。结合我市“一山、三环、八河、多点”生态空间布局,强化雨水径流的排放控制与管理,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渗透和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等综合能力。
  (二)建设目标
  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城市排水防涝基础和应急管理能力需求,落实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地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完善城市雨水综合管理系统,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建成区1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建成区3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三、建设任务
  全市各类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新建单位及小区要全面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更新、公园绿地建设、道路改造等,推进区域整体治理,达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效果。
  (一)推进海绵型生态水系建设。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保护好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树立“海绵型生态水系”理念,发挥水系建设在推进海绵型城市创建中的“发动机”和“桥头堡”功能,引领和示范全市海绵城市创建工作。市区定国湖、卫源湖、凤泉湖、东湖等河湖渠工程,从规划设计到施工验收,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强化河渠岸坡生态化处理,逐步改造卫河、人民胜利渠等河渠河道,恢复已侵占的水系和岸线,推进赵定河、东孟姜女河、西孟姜女河、共产主义渠的滨水绿廊建设。实施城市截污治污工程,整治卫河、人民胜利渠、西孟姜女河、东孟姜女河沿河排污口,对卫河沿线斜沟和西孟斜沟进行清淤改造,加大沿河截污管道建设,杜绝污水直排入河。2016年底前市区完成赵定河海绵型生态水系改造,各县(市)及平原示范区、经开区要建成1条以上海绵型生态水系,完成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工作;2017年底前40%的合流管网实现雨污分流改造;2020年底前建成区基本实现雨污分流,城市主要河道基本完成海绵化改造。
  (二)推进海绵型公园绿地系统建设。城市绿地系统要考虑雨水调蓄、净化功能,要与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有机融合,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公园绿地的道路、广场、停车场地面铺装采用透水材料,因地制宜建设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提升公园绿地对雨水的滞蓄和净化能力。充分利用雨水资源作为绿化喷灌和景观用水。2016年底前完成博物院南广场、乐水公园等海绵型城市绿地示范项目和平原路东延等城市绿道示范项目建设;各县(市)及凤泉区、平原示范区、经开区、高新区要建设1个以上海绵型城市绿地示范项目。新建公园绿地要全部达到海绵城市标准,现有绿地系统要按照“辖区政府督促、权属单位实施”的原则实施海绵化改造,其中单位和居住区绿地每年改造量不低于现有绿地的10%。公园绿地每年改造量不低于现有绿地的20%,市区2016年完成人民公园和牧野公园海绵化改造。
  (三)推进海绵型道路和广场建设。转变道路和广场建设理念,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纳,提高城市道路广场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全市新建及改造各类道路和广场要达到海绵城市标准要求,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运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形式,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广场、停车场使用透水铺装,增加道路绿地雨水吸纳能力。城市广场采用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2016年重点实施平原路东延、科隆大道东延等主干道海绵型道路建设,发挥主干道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结合道路拓宽、路面大修、广场功能提升等,完成对人民西路、和平大道等22条道路海绵化改造。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低于40%。
  (四)推进海绵型小区和单位建设。建筑与小区是海绵型城市建设的基础。建筑设计与小区规划建设要坚持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和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透水性铺装,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雨水湿地和蓄水池,收集雨水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各类新建住宅小区、单位庭院、大型公共建设项目都要落实海绵型城市建设的要求。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小区和单位及校区应配建雨水利用设施。鼓励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按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
  (五)开展海绵型城市示范区建设。各县(市)及平原示范区、经开区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出台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划定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明确分年度建设目标和任务。市区划定西起卫河、人民胜利渠、振中街,北至建设路,东至京广客运专线、东环路,南至道清路,建设用地面积约34.46平方公里示范区。辉县、卫辉、平原示范区划定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平方公里、其他县(市)、区不小于5平方公里。到2020年,各示范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0%,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等指标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的标准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指导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具体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部门,细化任务分工,科学组织实施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住建委:负责新乡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海绵城市的申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的制定,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任务分解及督查落实;通过市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推进和协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的重点审查内容;将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纳入施工监理范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市规划局: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完善各类相关城市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确定控制单元,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2016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新乡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修编完成城市道路交通、园林绿地、水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并纳入总体规划一并实施,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补充完善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规划实施,负责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市发改委:做好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可研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审查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指标和要求,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市国土局:负责在土地供应时,按照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指标和要求进行供地,做好与用地相关的指导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本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市本级政府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协助推进市本级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环评审批,组织开展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质量监测。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维护既有公共建筑和小区内相关海绵城市设施,协助开展既有公共建筑和小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库、湖塘、河渠等涉水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等相关工作;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市河渠办:负责协调和做好已运行的湖区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城市降雨量等气候分析,协助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项目设计等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牵头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宣传工作。
  (三)保障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投入力度,在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市发改、财政、住建、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创新建设运营机制,推进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应用。提倡区域化、流域化整体打包方式推进海绵城市项目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或与金融资本组建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制定海绵城市PPP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和标准,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实行按效付费。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单位(校区)、小区等推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与改造工作。
  (四)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向社会公开四大系统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质量管理水平。
  (五)抓好典型示范。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推进海绵型生态水系、海绵城市公园绿地、海绵型单位小区、海绵型道路广场等项目建设,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探索总结海绵城市建设经验、技术和标准,通过示范引路,全面促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
  (六)加强督查考核。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制订海绵城市建设考核办法,定期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新乡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指标,强化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督促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及时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按照程序启动行政问责机制予以严肃问责。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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