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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9-04-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

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

为扎实抓好全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贵州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适用于本规则。贵安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参照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程序执行,因贵安新区未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省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指定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如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县(市、特区),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不涉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城总体规划,其修改认定、审查报批工作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则执行。

一、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划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1.规划修改认定

(1)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前,省人民政府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结合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请示,评估报告应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请求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请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工作。

(3)省人民政府重点对省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策略、省域城镇体系结构等方面实施情况,以及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基本思路和重点进行审查。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以及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及总结的相关工作要求。

2.规划审查报批

(1)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进行充分论证,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2)规划成果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通过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将规划成果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查。规划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后,省人民政府应将规划成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3)以上程序完成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报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请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4)省人民政府重点对规划纲要、规划成果中城镇化发展目标和战略、城镇空间布局结构、城镇规模结构、空间管制、省际省内区域协调发展等内容进行审查。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根据历次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审查意见、审议意见及规划公告反馈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1.规划修改认定

(1)修改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前,贵阳市人民政府应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向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2)贵阳市人民政府应结合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及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上报省人民政府请示的附件。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贵阳市人民政府请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是否同意修改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请求修改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经国务院同意后,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4)省人民政府重点对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规划阶段性目标、各项强制性内容等方面实施情况,以及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基本思路和重点进行审查。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审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2.规划审查报批

(1)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贵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市直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贵阳市人民政府请求审查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规划草案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技术评审通过后,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后,贵阳市人民政府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3)以上程序完成后,贵阳市人民政府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草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查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规划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报批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4)省人民政府重点对规划的区域协调、城镇化和城镇发展、城乡统筹、空间管制、城市发展目标、定位与规模、空间结构、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等内容进行审查。

(5)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历次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审查意见、审议意见及规划公告反馈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划审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1.规划修改认定

(1)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主要所在地人民政府牵头,下同)组织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基本思路和重点。

(2)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规划的请示,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规划的请示;或由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规划的请示。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请求修改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提出是否同意修改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修改规划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请求修改规划的请示。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后,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4)省人民政府重点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基本思路和重点进行审查。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的相关工作要求。

2.规划重新编制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提出规划重新编制的必要性、基本思路和重点。

(2)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部级、省级专家对规划实施评估报告进行论证,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3.规划审查报批

(1)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部级、省级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后在报送审批前,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2)评审通过的规划草案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或由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查。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将总体规划送相关厅局征求书面意见后,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4)经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审查通过后,报国务院审批。

(5)省人民政府重点对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游客容量、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生态资源保护措施等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6)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根据历次征求意见、审查(评审)意见、审议意见及规划公告反馈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审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

(一)州域城镇体系规划

1.规划修改认定

(1)修改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前,州人民政府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2)州人民政府应结合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请示,评估报告应作为报送省人民政府请示的附件。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州人民政府请求修改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提出是否同意修改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函复州人民政府。

(4)省人民政府重点对州域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策略、州域城镇体系结构等实施情况,以及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基本思路和重点进行审查。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审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2.规划审查报批

(1)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州人民政府应组织专家、州直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分别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技术评审。规划成果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技术评审通过后,州人民政府应将规划成果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规划成果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州人民政府应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2)以上程序完成后,州人民政府应向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报送请求召开专题会议的请示。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规划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若无重大分歧,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召开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对规划进行协调。会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督促指导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反馈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逐条作出修改说明。规划成果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协调后,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州人民政府请求审批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审批的需附具批复代拟稿。

(4)省人民政府重点对规划成果中城镇化发展目标和战略、城镇空间布局结构、城镇规模结构、空间管制、州际州内区域协调发展等内容进行审查。

(5)州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历次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审查(评审)意见、审议意见及规划公告反馈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做好修改完善。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做好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编制、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等工作。

(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1.规划修改认定

(1)修改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2)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结合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基本思路和重点。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

(3)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总体规划的请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为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的,由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总体规划的请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总体规划的请示,经审查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总体规划的请示。评估报告及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上报省人民政府请示的附件。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请求修改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提出是否同意修改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函复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5)省人民政府重点对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规划阶段性目标、各项强制性内容、各项专业规划和下位规划编制等方面实施情况,以及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基本思路和重点进行审查。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审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2.规划审查报批

(1)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省直管县(市)总体规划,由直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其他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提请市(州)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由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技术评审。

(2)规划草案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技术评审通过后,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后,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3)以上程序完成后,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向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报送请求召开专题会议的请示。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规划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若无重大分歧,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召开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对规划进行协调。会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督促指导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反馈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逐条作出修改说明。

(4)规划草案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协调后,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直管县(市)总体规划,由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请求审批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审批的需附具批复代拟稿。

(6)省人民政府重点对规划的区域协调、城镇化和城镇发展、城乡统筹、空间管制、城市发展目标、定位与规模、空间结构、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等内容进行审查。

(7)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根据历次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审查(评审)意见、审议意见及规划公告反馈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做好规划草案编制、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等工作。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1.规划修改认定

(1)修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提出专题报告。

(2)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并附具专题报告。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为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的,由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并附具专题报告。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规划的请示,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并附具专题报告。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请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及专题报告,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提出是否同意修改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函复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4)修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

(5)省人民政府重点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的是否同意修改的意见进行审查。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关于修改规划的要求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2.规划审查报批

(1)规划编制完成后,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进行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2)论证通过后,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进行技术评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为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的,由直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进行技术评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为其他县级人民政府的,由所在地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评审。

(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审通过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4)评审(审查)通过后,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为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的,由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为其他县级人民政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会同省文物局及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审批的需附具批复代拟稿。

(6)省人民政府重点对规划的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分期实施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查。

(7)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根据历次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审查(评审)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做好规划草案编制等工作。

(四)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1.规划修改认定

(1)对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基本思路和重点。

(2)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规划的请示,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规划的请示;或由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求修改规划的请示。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请求修改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提出是否同意修改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函复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4)省人民政府重点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基本思路和重点进行审查。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的相关工作要求。

2.规划重新编制

(1)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提出规划重新编制的必要性、基本思路和重点。

(2)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规划实施评估报告进行论证,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3.规划审查报批

(1)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草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在报送审批前,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2)评审通过的规划草案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由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将总体规划送相关厅局征求书面意见后,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4)经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审查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5)省人民政府重点对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游客容量、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生态资源保护措施等重要内容及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

(6)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根据历次征求意见、审查(评审)意见、审议意见及规划公告反馈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审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三、关于工作周期、协调工作重点、审查报批材料要求

(一)工作周期

1.国务院审批规划的工作周期,按照国务院或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执行。

2.省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的工作周期按以下要求执行:

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开展修改工作后,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在10个月内完成规划草案(成果)编制工作,其他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在6个月内完成规划草案(成果)编制工作。州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自同意修改后应在18个月内将规划提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其他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在12个月内将规划提请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在2个月内完成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指导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意见修改完善,并尽快提请省人民政府召开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对规划进行协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外)、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后,应在12个月内完成规划报批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对规划进行技术评审的请示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召开技术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公文处理笺后,应在1个月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为提高工作效率,市(州)人民政府要求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进行评审的,可归并评审程序。

规划纲要、规划成果(草案)经评审、审议、协调通过后,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在1个月内完成修改完善工作。各类规划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需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规划修改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意见,1个月内完成修改后,再行文上报。

工作过程中存在逾期情况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申请将作为规划报批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对于逾期3个月以上的情况,将作为城乡规划督察重点,按照原批准的法定规划开展督察工作。

(二)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协调工作重点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结合部门职责,重点对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以下内容进行把关并在反馈意见中予以明确答复:城市性质、职能定位、用地规模、产业布局是否与相关规划衔接协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是否与各部门空间性规划范围重叠,存在重叠情况的应明确是否符合相关管制要求;环境影响篇章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规划是否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存在冲突;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和布局原则是否符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等。

(三)规划审查报批材料要求

1.内容要求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附件包括说明书、规划编制工作的说明、公示情况佐证材料、历次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市〔州〕级征求意见的部门应与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应)、审查意见、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说明等。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包括文本、图纸、附件和基本概况。附件包括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基本概况包括城市(县城)基本情况、公示情况佐证材料、论证意见、历次征求意见(市〔州〕级征求意见的部门应与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应)、审查(评审)意见、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说明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包括文本、图纸、附件。附件包括说明书、公示情况佐证材料、审查意见及修改情况说明等。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包括文本、图纸、附件。附件包括说明书、公示情况佐证材料、历次征求意见、审查意见及修改情况说明等。

规划审查资料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送,纸质文件报送份数由组织审查部门视审查会议情况确定,并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多媒体汇报材料以电子文件报送,要求内容简洁精练、图文并茂、突出重点,汇报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

规划成果资料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送,一式4份。

2.格式要求

国务院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材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建规〔2013〕1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建规〔2013〕127号)格式要求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材料,按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和编制要求的通知》(建城〔2015〕93号)格式要求上报。

省人民政府审批规划上报材料格式要求:

纸质文件:文本采用A3或A4幅面双面黑白打印,图纸采用A3幅面单面彩色打印,合订一册。附件按照A4幅面双面彩色打印,可根据实际情况装订多册。根据规划审查报批阶段,规划材料封面应分别注明“规划评审稿”或“规划报批稿”,落款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规划编制单位全称,内页须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规划编制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称、注册资格)及相关负责人签字(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其中,“规划报批稿”内页应加盖规划编制单位成果专用章。

电子文件:采用光盘形式报送,文本类采用doc或wps格式文件,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图和规划图应为dwg格式,地形图需导入国土资源部门规划信息平台进行校正后再进行制图,其余图纸采用dwg格式或jpg格式,jpg格式图纸分辨率应不低于300ppi。

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57号)、2014年7月1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黔建规通〔2014〕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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