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函〔2015〕1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要求,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既可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费用,又能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化安置需求;既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又有利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整体推进。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
(一)政府主导。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群众自愿。采取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三)让利于民。通过市场组织房源实施安置,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让利于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标准、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内容
(一)科学确定安置方式。政府可以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也可以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住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购买价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对象,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二)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原则上按照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除综合整治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外)的目标作好项目安排,把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个别条件具备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力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100%。
(三)有序组织推进。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商品住房市场库存房源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棚户区改造对象安置意愿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实施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补偿方案,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在组织或团购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时,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依法选取适当采购方式。要优先选择“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的房源和已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项目。要及时全面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平公正。
(四)加强服务协调。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服务工作,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开发项目和征收现场巡展、组织棚户区改造对象免费看房等多种方式,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对象搭建便捷的交易平台,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通过交易平台公开房源、房价、户型、位置等信息,开通交易手续办理绿色通道,高效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三、支持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等有关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资金支持政策。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通过货币化安置实施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与实物安置享受同等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
(三)金融贷款支持政策。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上,取消货币补偿占总投资的比例限制。要从严控制对商品住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贷款支持。对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已承诺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需要从新建安置房方式调整为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方式的,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办理变更手续,确保贷款资金的正常使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所辖县(市、区、特区)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科学推进本地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协调机制。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商会,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融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通过搭建信息共享机制、联建服务平台、共建联合督查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部门间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好棚户区改造开发性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进程。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暗中勾结、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等行为,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全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情况,并作为年度有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业务工作培训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规定,加强政策宣传。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意义、原则和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