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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4-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筑府发〔2018〕3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8〕3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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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两级

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自2014年起,我市土地供应实行“六统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448号)出台以来,明晰了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有力规范了贵阳市的土地市场,积极调动了各区土地收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了土地出让收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城市发展,建立完善适应市场需求的土地供应机制,需对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经营性用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

市土地出让定价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贵阳市各城区及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辖范围内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市场情况,确定上述区域内除棚户区改造地块外的土地出让起拍最低控制价。上述各区原则上不得以低于起拍最低控制价的价格,出让经营性用地。

经营性用地供应后,按照出让总价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出让收入、轨道建设专项基金后的部分,作为土地出让收入总额,按照一定比例在市、区两级间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一)云岩区(小关片区、三马片区)、南明区(后巢乡、云关乡、永乐乡、中曹司社区服务中心等4个区域)、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土地出让收入总额,在成交楼面地价42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市、区4.55.5比例分配,高于420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区55比例分配。

(二)云岩区、南明区其余区域的土地出让收入总额按市、区37比例分配;对个别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低效用地的标准“一事一议”。

需上解中央、省的土地出让收益,由市级统一清算上解。

市级分成部分,由市级分成收益中按中央、省、市规定应计提的各项专项资金,以及土地出让净收益构成。

区级分成部分,由预估成本,区级分成收益(扣除预估成本后)中按中央、省、市规定应计提的各项专项资金,以及土地出让净收益构成。

二、土地收益分配程序

(一)在土地出让收入入库清算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以各区自报的土地储备成本作为预估成本下达给各区。市财政局下达的预估成本,不超过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分配办法中计算的区级应得分成部分。

(二)除预估成本外的其他区级应分成部分,按照“季度预下达”和“年度清算”的原则,在下一季度初由市财政局分科目下达。

(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成本由各区自行审计后,年终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审计局按一定覆盖比例进行随机抽审,审计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核算依据。

三、各区获得的预估成本使用范围

各区获得的预估成本部分,由各区统筹安排,用于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相关支出。

四、工业用地收入的核算办法

各区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地块所在区金库,土地成本由各区自行审计,净收益由各区自行清算。

五、附则

(一)本通知自201811日起实行。

(二)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和省出台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相关政策,相应对本通知相关办法进行调整。

 

 

 

20181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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