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府发[2014]1号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筑府发[2014]1号 |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4]1号 ——————————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净地” 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净地”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净地”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按照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筑党发〔2014〕2号),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当前房地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六统一”管理体制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出让、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出让金收缴、统一监管”的要求,对全市经营性土地(三县一市除外)“征收、储备、供应”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土地市场管理体制,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组织对储备土地进行整理并达到“净地”条件,交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按程序实施“招拍挂”,成交价款缴入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 二、优化土地出让方式 经营性用地禁止采取“现状”、“政府收取纯收益”、“生地净挂”等方式出让,全面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前,必须完成地块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等工作,处理好土地、房屋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并明确土地开发的投资进度和开发时限。对征收补偿成本过高,出现成本倒挂情况,由市级统筹细化评估,在开发地块所在行政区域内或异地与其他储备地块进行收益总体平衡。 三、科学合理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对土地需求的预测,制定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实物储备计划、土地指标储备计划,确保土地有序供应。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创新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提供资金保障。一是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在控制融资总量、防范金融风险基础上根据土地储备计划,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利用储备地块进行融资;二是市级平台公司、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充分利用自身资源融资;三是鼓励社会投资人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3〕4号)相关规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并获取相应收益。 五、建立完善的征收安置模式 储备地块内涉及房屋征收的,由所在地的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人为本”和“依法、规范、阳光”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时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储备土地所需的安置房源,采取利用国有存量房、购买商品房、集中新建安置房及过渡房等方式在全市进行统筹解决。 六、明确职能职责 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负责统筹全市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督促指导实施;市规划局负责确定储备地块红线范围,牵头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并提供规划指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安置房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或核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出让方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出让地块实施“招拍挂”;市财政局负责统一收取土地出让收入,制定市、区分配体制并及时返还土地供应成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储备地块土地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区土地储备分中心负责申报本辖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加强批后监管 加强对供应土地的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一是严格按土地出让条件督促开发企业实施建设;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对未按约定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及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并依法进行处置;三是建立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用地单位及投资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记录并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其进入贵阳土地市场。 八、强化统筹领导 成立贵阳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负责统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储委会”主任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储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储委会”的日常工作。 九、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制定贵阳市土地年度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意见,“储委会”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与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平台公司及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市级年度目标考核,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土地出让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及干部任用挂钩,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严格按有关规定问责。 十、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政策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一市三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