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府发〔2012〕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阳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归集工作的通知 |
筑府发〔2012〕72号 |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2〕72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贵阳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归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推动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大项目融资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市人民政府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贵阳市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筑府通﹝2011﹞51号)文件,对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贵阳市住房保障资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筑财﹝2011﹞16号)予以批复,同意贵阳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设住房保障建设专户,用于归集各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作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并对住房保障建设专户资金来源进行了明确。目前,大部分单位已按要求及时归集,但仍有部分单位未按时将资金归集到位。为进一步加大贵阳市住房保障建设专户资金归集工作力度,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金阳新区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贵阳市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筑府通〔2011〕51号)精神,确保各自行政辖区内土地出让后应计提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按时、足额归集到位,原则上按季归集。 二、截止目前,未按时将资金归集到位的白云经济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开发区、金阳新区须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2011年及2012年上半年的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提留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并一次性注入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房保障专户(市住投集团公司开户行:工行东山支行,帐号:2402006319200028388),用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市督办督查局要将贵阳市住房保障建设专户资金归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督促各区政府、管委会按时、足额归集。对不按规定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归集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2012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