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府发〔2012〕56号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贵阳市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筑府发〔2012〕56号 |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2〕56号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贵阳市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集体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贵阳市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8月2日 贵阳市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集体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以下简称“两非”)行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全民依法用地意识,规范我市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集中查处、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对全市范围内城乡建设中存在的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及以出租、联营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集中清理,依法严格查处,通过抓典型,达到“打击一户、教育一方”的效果,有效遏制“两非”行为。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严厉打击“两非”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成立贵阳市严厉打击“两非”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督办督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绿化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统筹协调、信息报送、督促指导等工作。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具体负责本辖区打击“两非”专项工作。 三、时间安排 此次打击“两非”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2012年8月10日至8月20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成立工作机构,发布严厉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通告,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宣传严厉打击“两非”相关政策,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8月21日至9月30日) 2012年9月20日为主动申报登记时限,接受“两非”行为买卖双方主动申报登记。同时,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两非”行为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 (三)集中处理阶段(2012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 1.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两非”行为调查摸底情况,进一步开展清理核实、调查取证、登记造册、汇总上报等工作。 2.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清理出的“两非”行为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依法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2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 对严厉打击“两非”行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制定有力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杜绝“两非”行为的发生。 四、责任分工 按照市统筹,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分片包干、条块结合的方式开展集中打击行动。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强各部门工作的协调,形成联合办案机制,统筹协调打击“两非”工作,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建立案件移交和牵头办理制度,确保严厉打击“两非”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做好“两非”的认定,对“两非”行为中不涉及犯罪、不涉及党政纪处理的牵头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三)公安部门负责涉及“两非”人员的户籍认定,负责打击“两非”工作的现场安保工作。对在打击“两非”工作中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在“两非”中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立案侦查。 (四)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牵头对“两非”行为涉及的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在严厉查处“两非”案件工作中,不作为、不配合或推诿扯皮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严肃查处。 (五)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经费保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六)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对“两非”行为涉及毁坏、买卖(出租)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七)电力部门负责加强用电监管,严禁向涉及“两非”行为的个人或企业供电或转供电。对发现的“两非”个人或企业,相关部门书面要求停止供电的,要及时切断电源;对向“两非”个人或企业转供电的,要及时撤除和销毁供电设施,并对供电或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八)供水、供气部门负责加强用水、用气管理,不得向“两非”个人或企业供水、供气。对发现的“两非”个人或企业,相关部门书面要求停止供水、供气的,要及时停止供水、供气。 五、处理规定 (一)对以谋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非法获得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二)采取 “主动从轻”的原则。“两非”行为的卖方在2012年9月20日前主动申报登记,并将非法所得退交各区、市、县(管委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登记,也不主动退交非法所得的,调查核实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两非”行为的买方在9月20日前主动申报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卖方所退交的款项按程序补助给买方。 (三)对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登记,也不主动退交非法所得的,经举报查实确属“两非”行为,各地“两非”办公室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四)国家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央、省、市驻筑单位干部职工涉及“两非”行为的,必须主动申报登记、配合调查、接受处理。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登记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凡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申报登记的,经调查核实后将从重处罚;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两非”行为已发生两年以上,且改变土地用途的,作弃耕处理,由原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被承包方卖出的耕地。“两非”行为发生不满两年尚可复耕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恢复耕地,超过两年仍未恢复耕地的,作弃耕处理,由原发包方终止合同,收回被承包方卖出的耕地。因“两非”造成永久性损害不能恢复耕地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对逾期既不提供买卖或者转让协议,又不配合调查或者提供协议经查证属实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贵阳市严历打击“两非”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贵阳市严历打击“两非”行为专项行动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文新(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高卫东(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邹杰(市政府副秘书长) 蒋 浩(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魏金兔(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 萌(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余永贵(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维稳办主任) 杜华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治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万晓鸿(市监察局副局长) 谭承忠(市督办督查局副局长) 毛 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姚红艳(市法制局副局长) 孔德全(市财政局副局长) 彭玉荣(市农委副主任) 高 杨(市规划局副局长) 谢树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余波强(市林业绿化局副局长) 赵 俊(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党德强(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杜华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