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土地管理,有效处置并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区闲置土地有偿收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有偿收回土地的情形
闲置土地有偿收回是指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土资源部53号令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二)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二、有偿收回土地的补偿
(一)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实际成本加利息(原则上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予以补偿。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1)工业用地的补偿。按用地者实际所支付的成本加利息(原则上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补偿。
(2)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补偿。按用地者实际所支付的成本加利息(原则上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补偿。
(二)地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
1.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地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采取审计方式核定补偿金额。
2.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3.对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办公设施等,不予补偿。对搬迁生产设备等,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含园区管委会)或政府的职能部门之前对按规划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平整场地、编制规划等前期费用的补偿
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其平整场地、编制规划、申请环评等前期费用经审计后可适当补偿;其他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上述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
(四)补偿款的支付主体
所有收回闲置土地发生的补偿费用由所在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土地收储中心分别筹措并支付,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工业用地、教育卫生用地由所在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支付;经营性用地等纳入市政府储备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支付,其他单位不再参与土地收益分成。
(五)补偿款的审计
支付补偿需要审计确定的,由市、区审计局分别组织,依据审计结果确定实际补偿金额。补偿款由市财政或者储备中心支付费用的由市审计局牵头审计,由区政府或者园区管委会支付费用的由区审计部门审计。
(六)支付补偿款
自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所在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土地收储中心及时将补偿费用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七)注销登记
市国土局在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经营性用地由市收储中心收回纳入储备,相关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工业用地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收回重新开发利用。
三、工作责任
(一)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过程中,该收回的土地没有收回或没有完全收回的,或者没有按规定时间收回的,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及国土分局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土地使用权人应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土地使用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的,由国土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四)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闲置土地前,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四、其他规定
(一)利息的计算方法。利息等于本金在各不同利率期间产生的各期利息总和,各期利息=本金×当期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二)协商补偿时,可以采取总收总支的方式进行,即土地使用权人实际得到的补偿款=政府应付补偿款-土地使用权人应缴款。土地使用权人应缴款,各地要结合实际认定,如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的土地使用税,企业入园时由政府或园区垫付的养老保险基金、教育基金等费用。
(三)对企业按照规划设计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企业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已经办理房屋产权的,应将相关建筑设计、建设、投资及产权证明移交,并协助做好产权变更;对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将相关建筑设计、建设、投资等资料一并移交。
(四)工业用地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接收管理,经营性用地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重新利用时,对地块上原有保留的房产、厂房等,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五、本意见各县(市)参照执行。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