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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4-2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大力实施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蚌发〔2016〕11号)要求,围绕稳市场,加快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鼓励进城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住房消费,支持居民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着力解决结构性问题,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有序化解房地产库存,有效控制市场潜在风险。努力用3年左右时间,去化商品房库存160万平方米。2016年起,全市商品住宅去化周期控制在15个月左右,到2018年底,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55个月左右,并实现供需基本平衡,房价基本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支持新市民住房消费。
1.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保持不变。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在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进城落户农民的购房支付能力。力争到2020年,全市50亩以上规模经营面积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60%以上。现阶段(2015年—2020年),对通过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经营主体,在经营1年后,按1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市、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市农林委
2.进城落户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社保政策。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创业服务、职业培训信息和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在本市有固定工作的落户农民,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没有固定工作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提升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力。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用人单位须定期为其缴存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权益。积极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发放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行“公转商”贷款贴息等方式,努力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需要。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4.创新购房信贷产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住房融资租赁公司,为购房者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前提下,创新住房金融产品,创新收入认定机制、审贷流程、还款安排设计等制度安排,积极支持进城农民贷款购房。支持农业银行实施针对农民购房的信贷产品“农民安家贷”,在规定的首付比例和贷款金额标准内,简化个人收入证明材料,减免提前还款违约金和异地还款手续费,并放宽还款频次,给予利率优惠。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由购房所在地政府为进城农民购房贷款向担保机构购买担保服务。进城农民购房贷款出现不良,处置抵押物变现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贷款银行承担70%、购房所在地政府担保机构承担20%、省再担保机构承担10%。担保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率0.4%;超出20万元的部分,担保费率0.5%。
责任单位: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5.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落户。对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民,由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给予购房奖励。对自愿将宅基地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县、区政府按每亩不低于5万元给予奖励。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后,由原宅基地使用者承包经营的,县、区政府按每亩不低于3万元给予奖励。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严格控制新增农村宅基地审批。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国土局
6.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将取得居住证且在城镇无住房的中低收入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二)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
1.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以后年度逐年提高比例。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改安置住房;确需实物安置的,原则上不再直接组织安置房建设,公开从市场购买安置房。加快推行货币化安置,提高安置比例。扩大城中村改造居民货币化安置实施范围,2017年市区城中村改造全面实施货币化。大力实施“房票”制度,各县、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下同)每个项目采用“房票”率不低于70%。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建委
2.优化棚改居民购房服务。搭建棚改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鼓励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进入平台,公布房源信息和信贷产品,给予棚改居民适当降价或折扣、让利等优惠。也可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组织棚改居民团购住房。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3.加强财税政策引导。辖区政府对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时限内购买商品房的棚改居民,给予适当奖励。对被征收户自愿选择以征收补偿款选购商品房(含二手房)的,辖区政府给予原被征收房屋面积价格补偿金5%的补贴。对小户型的被征收户,凡符合《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独立计户优惠条件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自愿选择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安置的,辖区政府再对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棚改居民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在缴纳契税后给予所缴纳契税100%补助。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商品房享受国家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按规定提取用于公租房建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以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4.加快推进公租房改革。2016年起,市、县不再新开工建设公租房,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主要利用存量公租房和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鼓励探索公租房资产证券化,加快推进公租房管办分离、租补分开、租售并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金融办
5.提高公租房使用率。适当放宽公租房保障条件,加大分配力度,更好发挥保障作用。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对闲置的存量公租房,可委托专业租赁机构面向社会出租,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发放公租房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或归还公租房建设贷款。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商品房供应管理。
1.加强房地产供地调控。严控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根据土地开发周期和需求总量,科学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量和供地节奏。严控商业综合体及办公用地供给,对于商品住房项目,根据库存情况适时调整。各县、区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在8—12个月的,要适当控制新增住宅开发用地审批,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不得超过上年度供应量;库存去化周期在13—36个月的,严格控制新增住宅开发用地的审批,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不得超过上年度供应量的70%;库存去化周期超过48个月的,原则上停止住宅开发用地审批和供应。对于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用地的具体情况,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重点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他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核定的土地价款高于原出让地价不予退还,低于出让地价需补齐差额部分。商业(办公)用地需在满足交通、配套等条件的前提下调整为住宅用地,建筑外立面需符合公建化要求,保持规划风格的一致性。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须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土地用途。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2.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逐步提高预售条件,新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所建商品住房逐步过渡到现售。国土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制定拟供地块出让方案,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规划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建设、房地产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预售条件、房屋装修、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等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建设,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缴清土地出让金或长期拖欠滞纳金的房地产用地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1年内不得参加蚌埠市土地竞买;对于因企业原因造成房地产用地闲置的,在闲置土地未整改到位前,不允许其参加蚌埠市土地竞买。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3.积极推进非住宅去库存。结合我市实际,采取“严控一批、改造一批、购买一批”的措施推进我市非住宅去库存。对原自持房屋申请上市的,原则上3年内不予调整;确需调整,须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取消土地限制条件,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对于可以改造为公寓、住宅的非住宅商品房,经批准可以改造为公寓、住宅,并允许其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分割销售和办理产权登记;对已出让未开发的商业非住宅用地,在补交相关费用和出让地价差价、符合公建化要求的前提下,经审批后,可以改为住宅用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商品房销售向“售租并举”投资模式转变,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促进非住宅房屋销售,对公益性用房原则上实行政府购买。一是鼓励各区发展总部经济,积极利用财政补贴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购置商业房办公、经营。二是鼓励各区围绕社区商业服务配套、电商产业发展、社区服务用房等,购置非住宅房屋,扶持产业发展,服务群众生活。三是市级公益性服务用房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市场供给。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委
4.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二手房市场,实现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全面托管。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公布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对未经备案的经纪机构,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加快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管理系统,实现市、县联网。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机制,按月公布商品房成交量、成交价格、批准预售等市场信息。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加强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行为监管。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5.推进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推动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战略协作,鼓励兼并、收购、重组。落实好国家和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政策,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企业,可在项目所在地以分公司名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账号、按项目独立核算、按规定在当地缴纳相关税费,可不再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活动,扶持一批骨干物业服务企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公共资源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税务机关应当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建设同步。对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土地增值税实行1.5%的低预征率;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超过1.5%的,要在现行预征率的基础上分别下调0.2个百分点。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幼儿园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债务以及劳动力等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依法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缴纳税款。对兼并重组的房地产企业,市、县政府应当按照不增加企业地方税收负担的原则,给予适当支持。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7.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全面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各类收费,重点清理与行政审批挂钩的经营性收费和中介服务类收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动态公布涉企收费清单,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自发文之日起,县以下地区2年内暂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取消防雷、防震等行政审批技术性服务收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推进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市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是去库存工作的责任主体。8月底前,完成本地商品房供应情况专项调查统计,全面摸清现有商品房总量、商品房库存、常住人口数、户籍人口数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深入分析本地房地产库存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制定去库存具体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局等部门,按季度对各县、区去库存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底全面盘点,查找存在问题,对履行去库存主体责任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县(区),市政府将实施问责。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目标考核办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库存政策解读,强化正面宣传和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各新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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