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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4-2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效治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挂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市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挂靠,是指法人、团体组织或自然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和打击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

  市招标局负责查处和打击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挂靠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挂靠行为有权举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挂靠行为:

  (一)以转让、租借、买卖或以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获得使用他人资质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的;

  (二)投标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

  (三)投标文件等技术性文件非本单位编制或非本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的;

  (四)投标或承包工程单位使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建造师(项目经理)、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技术、质量、安全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为非本单位的注册人员或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等不在本单位核算,而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独立核算,且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人员的;

  (六)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而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

  (七)其他应认定的挂靠行为。

  第六条  勘察、设计、图审、施工、检测、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各自在建设工程项目活动中的行为,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实行项目资金专户分账管理制度;

  (二)不转让、租借、买卖和以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和承揽工程;

  (三)不给非本单位人员出具投标报名介绍信和投标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不接纳非本单位人员投标保证金,不提供本单位银行账户并为他人转交投标保证金;

  (五)不将投标文件等技术性文件交由非本单位人员编制;

  (六)不将非本单位人员配备到项目管理机构,作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管理;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责,不得由他人替代;

  (七)不将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等转入非本单位的账户。

  第七条  监理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时,还应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认真审查工程项目总包、分包和劳务施工单位的各种资质、资格、职称、岗位证书和相关资料,履行签字把关手续,凡上述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齐全的,不得下达开工令,不得签字放行,不得验收通过;

  (二)按规定配备项目总监和项目监理部,项目总监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总监应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并应通知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监理例会;

  (三)工程验收、资料报验和工程款支付等相关手续,必须由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总监和项目负责人实施,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四)发现被监理项目总包、分包和劳务施工单位有挂靠等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制止。经制止无效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方或项目业主)应规范项目发包行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同时,还应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及时签发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监督项目承包单位人员、设备及时到位,并认真履约;

  (二)负责对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打卡考勤,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当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行为时,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三)监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支付和使用情况。当发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走向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流入挂靠单位或个人账户;

  (四)定期召开项目调度会议。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预防挂靠行为,及时解决影响项目计划完成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目标实现;

  (五)建立清场机制。发现项目承包单位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依据合同约定立即清场,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  市招标局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并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招标程序和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法人授权的代理人在投标单位工作必须满一年以上。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所涉及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与投标单位的人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资料(开标现场提供原件备查)。否则,评标委员会将视为无投标资格或投标无效;

  (二)实行投标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制度。会同招标单位对投标担保、低价风险担保的资金额度、缴纳及返还方式、没收等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进一步加大项目投标和项目承接中的风险控制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实行投标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备案制度。招标人及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原件及相关担保文件报市招标局、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履行合同后,经招标人确认,应办理保函释放手续,解除担保义务;

  (四)建立投标人信息库,实行招投标信息共享,对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企业、个人实行投标资格限制;

  (五)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效最低价评标标准和评标程序,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对恶意低价中标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第十条  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各自行业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并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利用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信用评价、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全市建设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方主体挂靠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二)建立并实施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执业(岗位)注册证书原件代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执业(岗位)注册证书原件提交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代管。项目验收合格或主要工作量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凭有效验收证明文件退还;

  (三)做好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及时向相关监督部门通报建设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实行齐抓共管、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投标人或工程承包单位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挂靠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并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或限制其在蚌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和承揽资格。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图审、施工、检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或限制其在蚌参加建设工程市场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投标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四条  市辖三县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商市招标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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