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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博崔鹏】拆迁方应重视法律补偿原则,还被拆迁户一片蓝天!

时间:2019-05-0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实践中,咨询的当事人第一句话:律师,国家法律规定房屋补偿到底多少钱?心里我很理解,但是中国地大物博,法律不会去规定房屋到底补偿多少钱,区位价值的不同,造成房屋拆迁补偿也不相同,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及各部位的通知中,关于房屋拆迁法律是有原则性的,原则也是衡量补偿是否合理的依据。今天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崔鹏对于拆迁方应重视法律补偿原则给予大家讲解一下,还被拆迁户一片蓝天。

拆迁方应重视法律补偿原则,还被拆迁户一片蓝天!

 

一、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拆迁原则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解读:此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有拆迁应有补偿,未补偿则未拆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中指出,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指出,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上述的通知和法律法规,已经很明确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拆迁原则,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后,方可实施拆迁行为。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纠正拆迁过程中存在安置补偿不落实,老百姓无家可归的局面。

拆迁方应重视法律补偿原则,还被拆迁户一片蓝天!

 

二、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解读:通过拆迁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应大于或者等于原有生活水平,反之则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势必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救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中指出,切实做到被征地折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指出,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上述的通知和法律法规,是我们被拆迁人的法律武器,法律法规是用于在法院内攻击的对方工具,是用来威慑和防御,用于不用在于你,信与不信更在于你。被拆迁人如何衡量补偿合不合理,参照周边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补偿后是否能在原地块享受到拆一换一,当被拆迁人清楚知道补偿不合理的时候,谈判是应有的姿态,注意时机,谈判不成必须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把握主动权。

拆迁方应重视法律补偿原则,还被拆迁户一片蓝天!

 

三、禁止采取非常手段逼迫拆迁原则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解读:法律法规已经三令五申明确禁止采取非常手段逼迫拆迁,当遭遇类似情况及时搜集证据并保存,以便日后维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中指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变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指出,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上述的通知和法律法规,已经很明确三大原则,实践中落实到地方,拆迁方漠视其法律法规,依然我行我素,其行政行为必然属于违法,但违法并不等于去与拆迁方理论,违法是需要老百姓拿起法律武器走进法院通过起诉的方式,遏制拆迁方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嘴上说说而已。您感觉在他们一亩三分地能讲出道理出来?没有老百姓鞭策、维护法律,拆迁方会重视法律补偿原则吗?没有全力的对抗如何还被拆迁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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