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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博崔鹏】多一些合理补偿,少一些违法强拆!

时间:2019-05-0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一说到强拆,我们脑海之中首先想到的是违法强拆,关于强拆分两种,第一种合法强拆,第二种合法强拆。因此我们要理解两种强拆的意义,今天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崔鹏就合法强拆,即司法强拆、行政强拆与大家聊一聊,通过了解合法强拆后,反之则属于违法强拆。

司法强拆出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多一些合理补偿,少一些违法强拆

 

行政强拆出自2008年《城乡规划法》之中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从上述法律法规我们不难看出,行政强拆权在乡镇人民政府(执法范围乡镇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执法范围在城里),其针对的对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即没有取得任何规划手续的行为。

行政强拆程序:

1、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做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书》

2、陈述申辩程序

3、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4、行政强拆

多一些合理补偿,少一些违法强拆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个月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关于集体土地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国有土地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多一些合理补偿,少一些违法强拆

 

司法强拆程序:

司法强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1、申请时间节点: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催告义务: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院裁决: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上述就是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崔鹏针对合法强拆的解答,如有疑问,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并委托,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用不用是需要你考虑的问题。征地拆迁就是博弈的过程,谁的筹码越大谁的话语权越大,直接影响到最后补偿是否合理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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