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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博崔鹏】在农村拥有“一户多宅”的情况下,拆迁时按一宅还是按多宅补偿?

时间:2019-05-0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一户一宅”是针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数量的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该部法律并未对户应当如何界定予以明确规定。一户多宅在全国也是普遍现象,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之中,拆迁方基本会以两方面入手,用地不合法和房屋违建。用这种手段可以有效的降低拆迁成本。在农村拥有“一户多宅”的情况下,拆迁时按一宅还是按多宅补偿?

在农村拥有“一户多宅”的情况下,拆迁时按一宅还是按多宅补偿?

 

一户多宅什么情况下合法?

《土地管理法》不仅规定了农村居民要实行“一户一宅”,同时也规定了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可因流转(买卖、赠与和继承)等合法原因而获得两处以上宅基地使用权。法律法规的制定针对一户多宅合法化的认可,关键词:买卖、赠与、继承,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认为:通过此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属于合法,遇到拆迁时必须按照合法合理给予补偿,并不能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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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拥有“一户多宅”的情况下,拆迁时按一宅还是按多宅补偿?

 

如何分清一户多宅合法

1、买卖双方必须是本村村民户口也在本村;

2、买方到法定年龄并未依法取得宅基地;

3、依法继承的宅基地;

4、买卖需在本村公式。

在农村拥有“一户多宅”的情况下,拆迁时按一宅还是按多宅补偿?

 

一户多宅最高院判例

最高法院判例:宅基地使用证不能简单以“一户多宅”为由予以撤销——张XX诉XX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王XX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家中人数较多,住房困难,经村集体同意,出资购买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且2002年颁证时,王XX的长子王XX已满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视为成年人,已具备分配宅基地的资格。现王XX虽早已结婚成家,达到分户标准,但是与其父王XX仍没有分户。因此,王XX虽然存在的一户多宅问题,但是符合分户条件,撤销其宅基地使用证无实际意义。

最高院的判例认为:年龄达到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通过合法流转自行建筑房屋,致使一户多宅情况出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权属来源合法,对此应区分形成原因分别处理,而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因此,此种情况一户多宅遇到拆迁时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崔鹏在此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拆迁时,拆迁方以一户多宅为由,只给一处宅基地补偿的话,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寻求帮助,争取补偿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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