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情权
这里的知情权分为征地前的与征地批准后的知情权。
征地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土局做出拟征地的公告,其中包括:土地的用途、四至范围、补偿的标准和安置的途径,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此公告颁布之后,在红线范围之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确认权
县级以上国土部门会同村委会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三方确认签字。
三、听证会权
征地前的拟征地公告与征地批准后的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县级以上国土部门会同乡镇一级别部门,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处理并协调解决。征地前的公告听证会与征地批准后的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听证会属于上报批准的必备材料。听证会的意义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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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机构选择权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是必经的途径,而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评估并没有规定,也就是可评可不评。即使评估的话,评估机构的选择是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并不是政府指定一家或者指定几家要求老百姓选择,对于此类的发生已经违背了法律评估结果客观公平的原则。
五、补偿方式选择权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之中,老百姓有选择货币或产权置换或货币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权利。
六、复议和诉讼权
在房屋拆迁进程中,被拆迁人对于拆迁方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向上一级别部门复议,也可以通过人民法律诉讼。
针对复议的时效期是60天,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被拆迁人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针对拆迁方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直接提起人民法院诉讼的,其诉讼的时效期是6个月。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进程中,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必须了解,我们要清楚的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才能有效针对性的维权。假如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绝对不能坐以待毙,最好的维权方式就是进攻,抓其弱点予以攻克,此为上策。及时咨询专业做征地拆迁的律师团队,有效的解决心中的困惑才是王道。
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崔鹏原创著作:怀揣着对于法律的信仰,披着法律的戎装,手握正义的兵戈,在朦胧的天下里搏杀,以薄弱的能量在漆黑夜里迎接破晓。让清晨曙光照亮被拆迁人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