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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耕地提质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05-0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大量基础设施项目集中开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刚性要求与耕地后备资源逐渐匮乏的矛盾日益突出,耕地占补平衡落实难已成为制约各类建设项目落地的关键因素。为提升耕地质量,增加水田面积,推进“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和旱地改造为水田(简称耕地提质改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提质改造范围
各地要结合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将中低质量耕地纳入提质改造范围。实施旱地改造为水田(以下简称旱改水)的耕地,必须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旱地。“十二五”以来已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实施范围。
二、规范实施提质改造
县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提质改造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土地整治相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法人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是社会主体。
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必须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根据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核定项目建设范围,确保地类、面积、权属准确。实施耕地提质改造的土地整治项目,应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集中连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同意,不得实施耕地提质改造。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对淮河以北地区、江淮分水岭地区和皖南山丘区的水源缺乏地区以及水资源重点保护区的旱改水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后方可实施。对多级提水的灌溉区域,要充分考虑旱改水后提水灌溉成本,适度开展旱改水工作。
三、严格项目验收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验收按照“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备案”的模式进行。负责验收的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核查耕地质量提升程度,确定水田或旱地等耕地类型。实施旱改水并经验收备案确认的耕地,应及时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行地类变更,同时通过自然资源部项目监管平台做好项目上图入库工作。
四、加强项目监管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监管措施,强化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报备等各环节监管,并加强建后管护。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土壤,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有效提高耕地产能。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内容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工作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耕地提质改造工作的领导,落实资金保障,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治。要积极创新项目投资和实施方式,统筹使用好各部门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投工投劳,加快项目建设。支持引入国家有关政策性银行的金融资本投入耕地提质改造。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耕地提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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