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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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引江济淮是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战略性水资源配置工程,具有城乡供水、发展航运、灌溉补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等功能。为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征迁范围,规范征迁工作程序
引江济淮工程征地范围包括经批准的输水河道、枢纽建(构)筑物、临河跨河建筑物、影响处理及建设管理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以及拆迁安置用地和“三改”用地。征地界线、地类和数量以施工红线图(含批准的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及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基础,经项目法人和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确认为准。
拆迁范围包括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建(构)筑物(包括水井、养殖设施、围墙、晒场、棚架、坟墓、在用窑窖等)。拆迁数量以设计文件中分户清册为基础,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会同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征迁监理单位、被拆迁户共同实地清点丈量、造册签字,经市引江济淮办和项目法人共同确认为准。
二、严格落实征迁补偿政策,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引江济淮工程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执行,并由项目法人拨付。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超出上述规定标准补偿的,由地方政府承担超出部分的补偿费用,经项目法人和市引江济淮办共同确认后计入项目公司股份。
青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按照所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标准执行。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核定中央补助投资所采用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拨付拆迁补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经项目法人和市引江济淮办共同确认后计入项目公司股份。
道路、水系、管线等专业设施恢复或补偿,按照“原标准、原规模、原功能”的原则处理,具体由县(市、区)引江济淮办协调,项目法人与相关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签订处理协议。文物保护与发掘工作,由市引江济淮办协调,项目法人与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并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税费政策,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到位
耕地占补平衡由沿线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个别市、县落实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协调解决,所需费用由省市共同承担。其中,项目法人按国家批复的可研报告所采用标准(4000元/亩,我省重大水利工程现行省级支付标准)支付,其余部分由市县承担,并经项目法人和市引江济淮办共同确认后计入项目公司股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1.35万元/亩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经项目法人和市引江济淮办共同确认后,计入项目公司股份。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按国家或省规定标准执行,由项目法人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四、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进一步优化工程临时用地占用方案,尽量减少占用耕地和临时用地规模。取弃土和施工临时用地,分别由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按规定向市县国土、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照皖政〔2015〕24号文件确定的年产值标准及相关规定支付补偿费用。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负责相应的临时用地复垦,与地方政府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征地补偿准备金,由省国土资源厅比照省内高速公路建设做法办理。
工程施工使用公路和乡村道路作为施工运输通道的,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和交通、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并减免相关费用。施工单位应在使用前与道路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相关协议,承诺加强日常维护,保证道路畅通,工程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原道路标准予以恢复,项目法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协议。
五、严格征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省引江济淮办负责会同项目法人制定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拨付程序,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沿线市、县(市、区)应设立引江济淮工程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被征迁单位和个人补偿的各项费用必须及时足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依规补偿到位;对截留、挪用、侵占征地拆迁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务求工作实效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引江济淮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协调配合。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按计划完成工程建设用地的征收、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法人负责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组卷报批手续,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配合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协调建设用地组卷报批等相关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省林业厅负责指导、协调征占用林地报批等工作,其他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省引江济淮办负责统筹协调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强化目标考核和进度情况通报,确保征迁工作顺利实施。
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若国家和省颁布新的征迁补偿政策,按其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