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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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与运营监管机制,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管理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与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分配管理摆在住房保障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工作职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操作规范、管理顺畅有序。
二、完善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一)建立准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分配行为。各地要按照“三审两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细化申请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工会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便民服务大厅内设立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及时受理住房保障申请,并承担初审责任。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履行审核职责。
(三)制定轮候办法。各地要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列入轮候库轮候。综合考虑住房保障轮候家庭情况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因素,明确分配梯次,实行分类轮候。根据房源情况,采取公开抽签、摇号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具体的分配顺序。在轮候期间,对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不配置保障性住房。
(四)公开分配信息。将住房保障标准、房源情况、审核结果、分配过程、轮候顺序、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各类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项目及开工套数、竣工套数,配租配售对象的基本情况及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应及时公示,并通过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在有效期内长期公开。
(五)做好供需衔接。各地要根据当地“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轮候库的轮候顺序,合理安排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保障对象在合理的轮候期内配租(售)到保障性住房。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劳动密集型行业,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摸底,科学规划,发挥用工较多的大型企业力量,合理安排配租。
三、加强动态管理,健全退出机制
(一)健全合同管理。完善配租、配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要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以及空置、拖欠租金、转借、转租、损毁保障性住房的处罚措施和其他违反使用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配售合同要明确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或者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违约责任、上市交易的政府优先购买权利及交易条件等事项。
(二)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对已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进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设立检查档案。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相关状况变化,严格核查申请信息和现实状况。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三)强化退出管理。建立并实施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核查机制。住房保障对象人口、住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相应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且确无其他住房的,要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物业管理,确保居住质量
(一)推行物业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也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各地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作用。实施物业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受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作用,及时研究分配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需要,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街道办事处(镇)、社区要确保有专人从事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协作机制。建立各级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物价、工会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工作制度,依据各自职责,明确工作分工,合力提高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水平。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尽快建成省、市、县、街道(镇)、社区互联互通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保障房的建设信息、房源信息、保障对象信息、分配结果信息等即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探索完善制度。各地可结合实际,在落实好现有分配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稳步探索并轨统筹、差别租金等新机制,努力构建新型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模式。
(五)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的相关政策,特别是准入范围、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等,让群众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相关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有关问题,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或协调解决。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和完善本地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的具体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