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局部修改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的请示》(宿政〔2015〕22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修订《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进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修订工作的指导。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