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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时间:2014-07-1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安政〔20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提高城镇化质量,增强城市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效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难题;有利于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加快推进老城区域、城市核心区域、老工业基地的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优先推进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有序改造独立工矿棚户区,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25000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注重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与完善市政配套设施相结合,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结合。坚持整片区、整街坊统一规划,按轻重缓急,连片开发,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政府主导,分类改造。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为主;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由工矿企业实施,企业与职工共担改造成本,成熟一个改造一个;垦区、林区的棚户区由行业主管部门集中实施。
  (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改造、保护与整治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注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四)基础设施先行,公共服务同步。实施棚户区改造应坚持市政基础设施先行规划、优先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医疗与教育等各类公共服务同步配套的原则。改造一片,完善一片,全面提升城市功能,确保群众入住时交通、就业、就医、就学、生活便利。
  四、改造范围
  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和垦区危旧房。
  城市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住区:1.房屋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长;2.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大;3.使用功能不完善,基本配套设施不健全;4.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
  独立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外,隶属于国有工矿企业,且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居住区。  
  棚户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认定工作,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林业棚户区、垦区危旧房的认定工作。
  五、政策支持
  (一)多渠道、多元化筹措建设资金。
  1.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通过补助、贴息、奖励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将具备条件的国有资源、资本、资产、资金注入国有投融资公司,支持其充分利用信贷和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融资。要积极落实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社会募集、置换、信贷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消除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
  2.加大财政资金筹措力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3.争取信贷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备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善审批要件,建立健全还款保障机制。充分利用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支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重点扶持政府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支持棚户区改造。
  4.积极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或私募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5.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规划区外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场)和国有垦区(农场)出资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和垦区危房改造,所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规定条件的,其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1.在编制土地供应规划时,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重点确保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住房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2.历史文化名城古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棚户区异地安置房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直接配置,不占用地方用地指标。
  3.切实简化城中村土地报批征用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市、区)政府在推进城中村改造时,要切实做好农民户籍转换、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等“无形改造”工作,注重统筹解决村民身份置换、养老统筹、教育医疗等后续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为改造项目建设等“有形改造”的完成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要高水平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明确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范围、改造规模、改造时序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严格实施。对已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的区域,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影响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
  2.要根据棚户区所处区位、现状条件、周边基础设施等因素,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集中力量加快编制完成棚户区改造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和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等改造目标。
  3.对区位条件好、现状建筑密度大、容积率较高的棚户区,按照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难以推进实施改造的,在满足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绿化、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四)落实收费减免政策。
  要切实落实国家、省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规定;免收费用财政直接减免,不再先缴后返;供电企业收取的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电工程资金,按配电工程社会平均建设成本下浮20%。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1.棚户区改造应依法征收,统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安置住房采取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入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地段。
  2.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纳入市、县(区)住房保障范围统筹解决。
  3.企业配套资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以向符合政策规定自愿申请购买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六)落实保障房配建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落实保障房配建政策,项目规划住宅及配套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在扣除安置用房面积后,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探索统一租金、分类补贴的公租房保障制度,鼓励棚户区改造企业持有并经营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一)对项目改造面积大,难以同步实施整体改造的项目,可按照统一规划、分宗地出让、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房屋拆迁(征收)安置补偿实际到位情况,按规划地块分块办理相关手续。
  (二)限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评、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许可等审批时限,建立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前期审批,由市、县“三联办”组织各职能部门集中审核,按部门职能和相关程序并联办理,限时办结。
  (三)拆迁(征收)安置成本可按安置地块和改造地块分开核算,由区政府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统一核算、统一认定。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安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是属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棚户区改造专门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宣传、立项、融资、规划、拆迁(征收)、检查、回迁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以成立专门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科学编制规划,突出工作重点。各县(市、区)政府、安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全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编制5年实施规划和年度改造建设计划、用地计划,优先改造老城区、城市核心区、老工业基地、城市出入口和重点交通沿线区域,因地制宜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优先改造群众改善意愿强烈、居住条件恶劣的区域。要树立精品意识,在设计风格上力求突破,注重城市传统风貌的保护,突出城市特色。要科学利用空间资源,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内区域,停止办理各类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等审批手续。改造的具体区域和时序、改造方案、年度计划报市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三)完善配套建设,提高居住品质。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小区建设要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设计,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优化小区配套和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各级政府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四)加强工程管理,确保质量安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范围,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切实提高竣工备案效率。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安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的目标考核范围,并作为市人大、市政协视察的重大事项。市政府每年对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集中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对完成先进的县(市、区)政府进行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未按要求完成目标的县(市、区)政府进行问责。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到位、进度跟不上、质量有问题或配合不积极,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六)强化信息公开,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改造棚户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公开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信息,确保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各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和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使广大居民理解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支持棚户区的房屋征收工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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